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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位于城墙以北,所有权归南门里一、二、三村民组。(2)谢连静的“合同”签订日期不是1982年,是2000年,当时是在东方大酒店签的,当时林友朋只是中间人,地 应归南关南队。但原告未举出有力的反证。所以原告的异议理由不成立。通过上述有效证据可以确定以下案件事实:原告与第三人张桂英及南门里一、二、三村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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