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大陆地区)民事诉讼法中是否增设第三人撤销判决制度,需要从其制度功能以及大陆地区的语境出发进行分析评估。这些语境因素包括民事诉讼体制、再审制度(审判监督制度 再审制度,扩大再审申请主体,实现对第三人权利的程序救济。正如本文第三部分所述,这种观点在台湾讨论第三人撤销诉讼时也有所主张。[44]国外民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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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数量的下降,起着重要作用。 (二)死刑程序的演变 台湾目前的刑事诉讼法是国民政府在大陆执政时于1928年制定的,后经数十次修改,逐步从职权主义转向改良 难,更遑论废除死刑了。所以,政府要废除死刑前,应先了解被害人之需要,可能更需要的是社会福利的协助,因此,政府宜建构一套基于社会安全体系的犯罪被害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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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节要求裁决应由多数仲裁员作出,在出现僵局的情况之下,当事人必须行使第16节所规定的程序,指定一名公断人以打破僵局,这有可能取消指定仲裁员的 约束力,韩国仲裁法和KCAB规则都没有关于仲裁可上诉的规定。在对裁决提出异议并撤消该仲裁的程序中,并不对仲裁员做出的仲裁裁决进行实质审查。对于国内仲裁裁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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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2}在这种简易程序中,小额案件也包括其中,两者未作划分,适用的程序是相同的。本文中需要改革的简易程序,就是在这个意义 之上诉或抗告,非以其违背法令为理由,不得为之。这就是说,我国台湾地区的小额案件上诉排除了事实审。 从上述考察来看,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对小额案件实行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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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念适度纳人区际法律冲突之理论,以解决实际问题外,对于在大陆地区所产生之民事上权利、义务,亦基于事实需要,予以有条件之承认。针对《台湾地区 3],Zoller/Geimer书,边码215以下。德国联邦最高法院指出,如果作成判决的程序违反了德国诉讼法的基本诉讼原则,则不承认该判决。这里并非指某一个特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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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位的诉讼合并方式,其构成有特殊的要件。预备合并又分为客观的诉之预备合并和主观的诉之预备合并。在大陆法系诉讼法发展的历史上,预备合并之诉的合法性经过 预备之诉的消灭,上诉程序则变成了单一的诉讼形态。其目的即在于保护预备被告之审级利益,并使其地位不安定减至最低程度。[25]台湾最高法院1977年台上字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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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程序形成行为。 刑事诉讼行为的这种分类方法是与大陆法学者有关刑事诉讼的实体层面与程序层面相区分的理论紧密相关的。在大陆法学者看来,对刑事诉讼过程可以 规定:上诉法院起诉审查庭决定是否应当仅限于撤销所指出的不符合规定手续的诉讼文书或文书之一部或全部,或者决定将该项撤销事宜扩大适用于后来进行的程序之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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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的主要目的应评价为:法律允许该第三人为主张自己有优位性权利,而干预主诉讼当事人间所进行的程序,主要系为了藉此制度之承认,使该第三人受到更优厚的 案外人听审权的保障。这一点有时候恰恰需要行为牵连规则的配合方能实现。假设参加人在第一审即参加到主诉讼,并获得全面胜诉,主诉原告提起上诉,而该上诉的效力仅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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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程序中派生的事项产生争执,就该事项即需要释明。如申请法官回避之事由(参见德国民诉法第44条第1款,我国台湾地区民诉法第34条第2款), 利用的证据方法之范围。 三、我国现行民诉法第71条之检讨 综上所述,在大陆法系各国或地区的民事诉讼中,为迅速推进诉讼程序或基于达成其他诉讼目的之考量,在特定事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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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已经无法相信侦查人员不会利用其侦查中的优势地位“帮助”犯罪嫌疑人制造出所需要的供述,所以,在庭外供述的评价问题上,我们的法官不得不完成一个谁也没有能力完成的任务: 开辩解,是否可采,未予审认、说明,即径采纳渠二人在高雄市调查处之自白,作为论处上诉人等罪刑之证据资料,于法有违。(四)刑事诉讼之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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