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抵押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抵押合同自合同成立时起生效;未办理抵押权登记的,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但这里颇有疑问的是,我国 物权法原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145 [12]李昊,常鹏翱, 等。不动产登记程序的制度建构[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287.许明月,胡光志,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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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且未登记的第三人的效力,这与本法第43条第2款所述未登记的抵押权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的规定是相互矛盾的。考察国外立法中,对于未登记 ,将使标的物的价值增值,这显然是有利于债务人;同时优先保护留置权,也可能是有利于抵押权人的。 4.留置权人行使留置权,主要目的是为了获取修理费、承揽费、运输费等,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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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的审查应采实质审查制还是形式审查制?对此,理论界大多推崇统一登记制(虽然对统一办理登记事宜的机关如何确定,有不同的主张),但法工委的物权法草案中,仍维持了 实质审查制;否则,则宜采形式审查制。以采行前者为佳。 4.未登记而不具有对抗力的抵押权,究竟是否为物权,其性质应如何界定?只要在动产抵押中采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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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于善意买受人,此时只能保护善意买受人利益,则动产抵押登记公示的效力就不复存在。由此看来,成立要件主义既不切实际,也有悖于民法相关原理。为了增加 抵押权人行使追及权时,买受人无权向抵押权人主动出价。若抵押物为未登记的其他动产,买受人为恶意时,抵押权人同样享有绝对追及权。同理,抵押权人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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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因此第三人很难知道,而一般抵押权大多经过了登记,所以根据我国《担保法》第54条规定,“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应当由一般抵押权 :《担保法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72页。[33]许明月:《抵押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19页。[34]朱庆育:“抵押物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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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且未登记的第三人的效力,这与本法第43条第2款所述未登记的抵押权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的规定是相互矛盾的。考察国外立法中,对于未登记 ,将使标的物的价值增值,这显然是有利于债务人;同时优先保护留置权,也可能是有利于抵押权人的。 4.留置权人行使留置权,主要目的是为了获取修理费、承揽费、运输费等,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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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租赁权的存在使抵押物无法变卖或者其变卖的价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的情况下,抵押权人有权主张除去租赁权。此种情形下的抵押物变卖,承租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或者 此种情形,承租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或者买卖不破租赁。 此外,如果动产抵押权设立后未予登记,则不具有对抗后设立的租赁权的效力,在动产抵押物协议折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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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即仅从程序上审查应否许可强制执行,即抵押权有无依法登记及债权是否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者,其并无确定实体法上法律关系存在 后了解的信息。但遗憾的是,这方面的书面资料较少,参见许明:抵押权直接申请强制执行司法实践考量与执行程序构建,福建律师协会网站http: //www.fjlawyers.ne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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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时。 虽然司法解释已明确消费者仅交付部分款项( 未超过50%) 时不能对抗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但这并不意味着购房款得不到 的实行而落空, 应使法定抵押权先于一般抵押权受偿。 2. 一般抵押权优先说。该说认为法定抵押权未登记, 无公示作用, 为保护交易安全, 应认其次序在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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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清偿。由此可见,担保物权仍为权利人对特定物或某些权利的直接支配权,属于物权之一种。 抵押权为担保物权,自然具有物权性和担保功能。其物权性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1、从 抑或产生于抵押权设定合意的依法成立,而后者却因未进行登记公示,不能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如此,抵押权的变动虽已生效,但不能对抗第三人,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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