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一项权能,并随着法学大众化教育的开展和法律的实施,此观念意识已被社会普遍接受。因此将占有界定为所有权的权能是顺理成章的。 第四,从对占有进行字面解释 忘却掉的。因此在物权法中,坚持详尽规定财产所有权制度,并且明定占有为财产所有权的一项权能具有客观的社会经济生活依据和历史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二编明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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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保护;《日本民法典》第192条明确规定,平稳而公然地开始占有动产是构成善意取得的必要条件。动产的交付有现实交付与观念交付之分,后者又分为简易交付、占有 分权,而仍然将该标的物转让给他人,在此情况下,将构成对原权利人财产所有权的侵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让与人和原权利人之间事先存在合同关系,在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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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保护”;《日本民法典》第192条明确规定,“平稳而公然地开始占有动产”是构成善意取得的必要条件。动产的交付有现实交付与观念交付之分,后者又分为简易交付、 ,而仍然将该标的物转让给他人,在此情况下,将构成对原权利人财产所有权的侵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让与人和原权利人之间事先存在合同关系,在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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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也适用于动产物权及权利物权;既适用于买卖合同与所有权的转移,也适用于设定用益物权的合同与用益物权的设定,当然也适用于抵押合同与抵押权的设定、质押 的占有和交付,系指直接占有和现实交付。[32] 以占有改定的方式代替标的物的现实移交,被通认为是纯粹的观念交付,不具有公示性,因而各国立法均禁止以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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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意义。 二是一物一权无法解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存在的问题。如果说所谓的法人财产所有权的双重结构有应景文章之嫌(为解决全民所有制体制下国有企业的 与不动产均可依当事人之买卖合意而变动其所有权,德国民法则采物权形式主义,动产不经交付、不动产不经登记不能发生所有权的变动,瑞士、奥地利等则采折衷主义,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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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传统逻辑前提合理性之获得 善意取得制度,是一种牺牲财产所有权的静的安全为代价,来保障财产交易的动的安全的制度。善意取得制度,如前所述,是民法上一项至为 。[27]这样,通过在理论上对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的限缩,完全排除了观念交付在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上的适用。[28]然而,这仅仅是回归至将占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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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制度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出绝对所有权观念下的权能分离论难以满足实际需求的缺点。再如,依照绝对所有权的观念,地役权中的供役地与需役地须为不同的 民法典中的他物权体系主要有以下几种:1.《法国民法典》的他物权体系 《法国民法典》第2编为财产及对于所有权的各种限制,第3章用益权、使用权及居住权以及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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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会导致交易成本过大,以致交易变得不划算。所以,财产所有权的保护(静的安全)与财产交易的动的安全这两个利益必须妥协,期能兼顾。从本质上讲, 种主张,前者要求受让人必须有将让与人视为所有权人的观念,后者则要求受让人不知或不应知让与人为无处分权人即可。由于积极观念说对受让人要求过苛,因而各国大多采消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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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会导致交易成本过大,以致交易变得不划算。所以,财产所有权的保护(静的安全)与财产交易的动的安全这两个利益必须妥协,期能兼顾。从本质上讲, 种主张,前者要求受让人必须有将让与人视为所有权人的观念,后者则要求受让人不知或不应知让与人为无处分权人即可。由于积极观念说对受让人要求过苛,因而各国大多采消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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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会导致交易成本过大,以致交易变得不划算。所以,财产所有权的保护(静的安全)与财产交易的动的安全这两个利益必须妥协,期能兼顾。从本质上讲, 种主张,前者要求受让人必须有将让与人视为所有权人的观念,后者则要求受让人不知或不应知让与人为无处分权人即可。由于积极观念说对受让人要求过苛,因而各国大多采消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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