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龙,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宝马亚飞汽车连锁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黄河路1号。法定代表人刘荔菲。委托代理人王立志, 下借款由被告蒋连云向被告亚飞公司投保以原告为被保险人和唯一受益人的汽车消费贷款合同履约保险,作为借款合同项下被告蒋连云还本付息的保证,保险金额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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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出具的借款借据;四、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对成淑艳所购买的汽车办理的机动车抵押登记证书;五、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六、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 月11日,成淑艳全部结清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崇文支行的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及利息,美陆通公司一直未协助成淑艳到办理车辆抵押登记部门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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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超宇与建行宣武支行、百福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200400110号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借款暨保证合同,约定:董超宇向建行宣武支行借款763 000元用于向 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告北京百福新华夏汽车连锁有限公司对原告董超宇所有的车牌号为京H15888号奔驰轿车享有的抵押权消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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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红起与建行宣武支行、百福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200400109号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借款暨保证合同,约定:谢红起向建行宣武支行借款900 000元用于向 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告北京百福新华夏汽车连锁有限公司对原告谢红起所有的车牌号为京H15815号奔驰轿车享有的抵押权消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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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下称人保公司洛阳分公司)、洛阳巨石汽车贸易公司(下称巨石贸易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信达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向一审提交的《汽车消费贷款三方合作协议书》及保险单明确约定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其绝对免陪率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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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汉族,户籍地住址北京市密云县新城子镇花园村南沟14号。 被告北京天吉亚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苑北里4号楼。 法定代表人仇庚胜。 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与二被告签订的《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借款暨保证合同》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的民事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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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光大银行与张旭签订的《汽车消费贷款借款合同》以及光大银行与广信新华夏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未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广信新华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直门支行借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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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银行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为确保花伟与光大银行签订的《中国光大银行汽车消费贷款借款合同》的切实履行,天吉亚公司愿意为花伟与光大银行所形成的 了宇通客车。 七、2004年7月13日,北京九龙旅游客运有限公司购买了宇通汽车(车牌号京BO3892)。10月15日,该车登记在北京九龙旅游客运有限公司名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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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建行宣武支行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借款暨保证合同》,证明建行宣武支行与史金海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及与 ,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史金海认可贷款购车事实,其在部分履行合同义务后,不再向建行宣武支行偿还借款本息,已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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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建行宣武支行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借款暨保证合同》,证明建行宣武支行与张仲钢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及 84 000元;借款期限自2003年2月28日起至2008年2月27日止;贷款利率确定为月利率4.185‰;合同约定借款人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归还借款本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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