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二被申请执行人于2005年12月16日非婚生育一名子女为由,依据《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决定对二被申请执行人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前郭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前计生征决字[2006]13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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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二被申请执行人于2007年10月31日超生一名子女为由,依据《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对二被申请执行人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前郭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前计生征决字[2007]78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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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二被申请执行人于2004年2月4日非婚生育一名子女为由,依据《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决定对二被申请执行人征收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前郭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前计生征决字[2004]09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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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二被申请执行人于2007年9月2日非婚生育一名子女为由,依据《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决定对二被申请执行人征收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前郭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前计生征决字[2007]60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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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二被申请执行人于2004年12月24日非婚生育一名子女为由,依据《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决定对二被申请执行人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前郭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前计生征决字[2004]77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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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二被申请执行人于2006年12月19日超生一名子女为由,依据《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对二被申请执行人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前郭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前计生征决字[2007]15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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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二被申请执行人于2006年3月3日超生一名子女为由,依据《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对二被申请执行人征收 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前郭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前计生征决字[2006]34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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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决定书》,以二被申请执行人于2002年9月28日超生两名子女为由,依据《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决定对二被申请执行人 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前郭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前计生征决字[2003]34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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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决定书》,以二被申请执行人于2005年4月26日超生两名子女为由,依据《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决定对二被申请执行人 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前郭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前计生征决字[2005]20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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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宁非诉执字第13号 申请执行人松原市宁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柴晓晶,局长。 被执行人魏武才、于迎春,住宁江区 ,裁定如下: 松原市宁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08年5月7日作出宁计生争决字(2008)第11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之日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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