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利军的起诉,因此张斌斌仅就自己承担的责任份额承担赔偿责任,应负此事故50%的赔偿责任。摩托车属高速交通工具,车辆所有人应当尽到谨慎的管理义务,被告冯 ,与拿取摩托车钥匙的方式无关,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理应由车主冯中全承担。冯中全未提供答辩状,当庭口头辩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无法律依据,请求二审驳回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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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事故科处理,认定赵帅应承担全部责任,因此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计60592.56元。被告宏达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庭审 ,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靖胜忠审判员郭庆梅审判员张新文 二○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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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精神损害费,我方出于人道主义同意出2500元。被告延津支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庭审口头辩称,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异议同第一、二被告代理人意见。我公司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淇县支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马思芳、王素香丧葬费10500元及死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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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足部分由被告孙志亭、孙彦鹏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孙志亭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庭审口头辩称,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愿意赔偿。被告孙彦鹏未答辩。被告延津 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津支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二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姬秀芹、王乃彬、王利芳医疗费1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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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费等要求过高。被告平安苏州公司在答辩期内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在庭审中口头辩称,原告在事故中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有重大过错,被告应承担次要责任;原告 二次手术费3000元尚未发生,原告可待发生后另行起诉。平安苏州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残疾赔偿金、陪护费、误工费、精神抚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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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委托代理人刘泉声,河南飞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焦作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以下简称公交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薛永梅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审原告薛永梅 证据不应采纳,应以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才是合法的。薛永梅未提供答辩状,当庭口头辩称:一审程序合法,我方所主张的各项费用符合法律规定,请求二审驳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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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李菜粉辩称:交警部门认定卢培锋负事故全部责任。我没有责任,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翟岩辉未提供答辩状。被告许昌市万通运输有限公司未提供答辩状 该车辆以许昌市万通运输有限公司户名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投入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庭审中,被告刘永刚提出:愿将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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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海亮与被告张安、开封市三和汽车租赁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丰 第三者责任险。为此,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损失8万元。被告张安未提交答辩状,庭审时辩称:自己的车参加有保险,同意保险公司将保险金赔付给原告。合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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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简称焦作财险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新乡永安财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10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于2010年4 2/8为宜。被告焦作财险公司未提供答辩意见。被告新乡永安财险公司未提供书面答辩状,庭审中口头辩称,被告在我公司投保的是商业三者险,公司只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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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简称焦作财险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新乡永安财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10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于2010年4 2/8为宜。被告焦作财险公司未提供答辩意见。被告新乡永安财险公司未提供书面答辩状,庭审中口头辩称,被告在我公司投保的是商业三者险,公司只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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