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采纳有助于维护 社会整体利益的相关法律制度。 如果仅仅局限于从私法的角度考虑破产问题,难免会导致对国家介入调整社会整体利 益的制度采取怀疑或否定态度。 保险社会统筹基金不足支付时,也按上述方法处理 .破产程序中职工的生活费也纳入破产费用范围。 对破产企业失业职工的救济、安置问题必须解决,但这些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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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申请之前恶意地优先清偿其关联企业或亲朋好友等特定债权人的到期债务,使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在随后启动的破产程序中受损。旧破产法对此未作规定,可能使 》,对外贸易教育出版社1993 年版,第129 页。 [2]石静遐:《跨国破产的法律问题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 年版,第268 页。 [3] 《中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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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优于其他债权人单独、及时受偿之权,即可继续个别执行。但在预防企业破产的重整程序中,新破产法依各国破产法之惯例,规定别除权的优先受偿权利 .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 P.434、435 [5]新破产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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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破产法将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作为破产原因的组成部分,是不合适的。因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是指债务人的全部财产的 所产生的债务,都不应当作为共益债务不能用破产企业的财产偿还。破产法将这种债务作为破产程序中的共益债务是不当的,应当将破产法的这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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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破产法将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作为破产原因的组成部分,是不合适的。因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是指债务人的全部财产的 所产生的债务,都不应当作为共益债务不能用破产企业的财产偿还。破产法将这种债务作为破产程序中的共益债务是不当的,应当将破产法的这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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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破产审理中一并解决;从对所涉及利益主体的影响上看,企业一经进入破产程序,就已经面临退出市场、不能再从事经营活动的结局,债权人的债权就会因此 其纠正;不予纠正的,可以裁定指令下级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 7、规定了人民法院对破产管理人和债权人会议的监督权。如《破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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却只有少数人。 我国的旧破产法中亦规定有和解、整顿制度,系指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可以和债权人达成协议,对企业进行整顿,以期能恢复生产能力,拯救 债权人、债务人自己或出资人发现债务人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情形时,均可提出破产重整,并且未限制造成无力清偿的原因。这样一来,有利于利害关系人把握时机及时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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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无论是重整还是清算,都往往需要在一定时间内继续企业的生产经营。一方面,若企业的正常运转因破产程序而停止或中断,将极大地降低重整或以整体 或具体情形写入成文法。实践中,有些法院会根据自己的政策考量,拒绝支持破产管理人拒绝履行合同的主张。 (1)过重负担检验(burdensome test) 这是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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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认可200元/月;其三、有 5万多元债权没有收回计入破产财产。该类未收回债权,是因为均超过诉讼时效或债务人长久下落不明,清算组决定放弃追索 至少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应该被冻结或终止,如果是以重整方式终结破产程序,重整后企业应该进行工商登记变更,才重新具有市场主体资格。如果以积解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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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认可200元/月;其三、有 5万多元债权没有收回计入破产财产。该类未收回债权,是因为均超过诉讼时效或债务人长久下落不明,清算组决定放弃追索 至少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应该被冻结或终止,如果是以重整方式终结破产程序,重整后企业应该进行工商登记变更,才重新具有市场主体资格。如果以积解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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