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职能可以区分为三种,即控诉、辩护和裁判,每一种职能都代表了一定的价值取向:控诉职能主要代表秩序价值;辩护职能主要代表权利;裁判职能主要代表公正。 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目的。 在我国当前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史时期,研究刑事诉讼的职能,就是要以刑事程序价值为指针,强调公安、司法机关分工负责和相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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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绝大多数国家都没有全盘否定瑕疵证据的法律效力。即使将正当程序奉为最高刑事司法准则、将保障人权作为刑事诉讼最主要的目的的美国,自80年代以后在使用证据 》,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239页。 [6]参见张桂勇:《论对非法证据的排除》,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5年第6期,第5359页。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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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证据法别有规定,应该可以允许。因法秩序一元说不但昧于立法的实际考量因素,且违背刑事诉讼追求司法正义的基本目的,故一直未被法律实务界所重视。{5} (三)权衡 折兵?私人违法取得证据在刑事诉讼的证据能力处理(J).台湾本土法学杂志,(41)。 {11}(德)托马斯魏根特.德国刑事诉讼程序(M).岳礼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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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证公开应该且可能成为法官与当事人协同探寻法所在之手段,有助于贯彻程序选择权之法理。[5]在刑事诉讼中,心证公开使得辩方能够知悉法官心证情况,从而判断自己的 则必然走向擅断。因此,通过心证公开使得法官形成心证时趋于合理化,不走极端,平衡各方利益,实现刑事诉讼的目的。我们不敢说秘密心证都是擅断的,但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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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于普通刑事诉讼程序,刑事和解程序缺乏对正当程序原则的关注,且和解的结果能够为各方当事人带来切身的利益,因而可能成为法外因素干预司法的新途径以及产生 公、检、法、司机关之间建立相互配合相互制约机制: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和解撤案的,应报检察机关审查批准,由检察机关实行侦查监督;检察机关因和解而作出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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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原则未能真正得以贯彻,有罪推定当前还无法在司法者的脑中完全根除。因此在我国刑事诉讼过程中,在有罪推定的观念影响下容易导致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证据 和其他权利的不受侵犯,即追求实体真实与正当程序并重。基于我国的刑事诉讼的目的,我国应建立证据的有限排除规则。 这一规则可设计分为两大类:第一是以非法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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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具有证据能力,换言之,从程序层面否定违法证据,但从实体层面承认违法证据的证据能力。[3]德国始终把追求实体真实作为刑事诉讼的主要目的,在此理论框架 ,有利于侦查机关在取证时依法办案。 (二)瑕疵证据转化的法律基础 刑诉法和两高司法解释为瑕疵证据的转化奠定了法律基础。刑诉法第42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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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刑事诉讼自身的特点,刑事诉讼司法审查制度还必须具备与刑事诉讼特点相适应的内在诉讼机制条件。(一)控审分离。这里的控,包括侦查和控诉。控审分离是指刑事诉讼的侦控职能和辩护职能要相互分离,由不同的主体来承担。控审分离是诉讼规律和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只有控审分离,才有可能使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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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的观点与状况 对于刑事诉讼中是否设立再审程序的问题,学术界普遍认为任何刑事司法制度都不 可能绝对地避免错误的发生。美国著名法学家罗庞德说过:法令承认 也是尊重个人避免双重归罪的权利。在人权保障日益法律化的当今 世界,人权保障尤其是被追诉人的人权保障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再审程序也不例外。 但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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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经历了从形式平等到实质平等的演变过程。早期英美刑事诉讼制度完全遵循公平游戏(fair play)的司法理念,为了追求纯粹的程序正义,法官不介入控辩双方 ,保持客观公正。法律还应确立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对检察机关提起不利于被告人的抗诉在时间和次数上加以限制。 最后,应废除法院对生效裁判发动审判监督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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