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制度。2001年度,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交率应不低于5%,有条件的单位经市财政局、市房改办核准后,可适当提高1-3个百分点。要 建立住房共用部位、设备和小区公共设施专项维修资金。公有住房出售后,按售房款的20%提取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专户管理,逐年安排使用。要建立和健全业主对专项维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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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呆帐准备金余额。对符合呆帐核销条件的贷款,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报经主管国家税务局批准后,可以从提取的呆帐准备金中核销,不足部分用以后年度提取 提取并准予在税前扣除。对以前年度未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城市商业银行,可以补提到城市商业(合作)银行成立年度,在两年内分期扣除。城市商业(合作)银行成立前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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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呆帐准备金余额。对符合呆帐核销条件的贷款,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报经主管国家税务局批准后,可以从提取的呆帐准备金中核销,不足部分用以后年度提取 提取并准予在税前扣除。对以前年度未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城市商业银行,可以补提到城市商业(合作)银行成立年度,在两年内分期扣除。城市商业(合作)银行成立前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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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列支。对亏损企业及其职工确实无力存储住房公积金的,在经过主管部门和财政、税务部门认证后,允许暂缓存储公积金,待经济条件好转时实行或补存。 公积金随工资关系划转;在职职工去世时,公积金可由继承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管理、监督使用。委托有关银行房地产信贷部代办结算、存贷业务。(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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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列支。对亏损企业及其职工确实无力存储住房公积金的,在经过主管部门和财政、税务部门认证后,允许暂缓存储公积金,待经济条件好转时实行或补存。 公积金随工资关系划转;在职职工去世时,公积金可由继承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管理、监督使用。委托有关银行房地产信贷部代办结算、存贷业务。(三)提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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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工资制度改革,职工收入逐渐增加的情况,我院将根据国管局制定的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和使用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四)建立住房基金。京区各单位都 住房的收入;(3)事业单位可从预算外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住房资金,企业可从留利中按一定比例提取住房资金;(4)通过集资建房、收取租赁保证金等形式筹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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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率。继续按照“房改领导小组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原则,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有条件的单位可报经住房资金管理 为原财政列入地方统筹基建计划中的建房(购房)资金、财政补助各单位的建房(购房)资金以及单位住房基金。(二)企业在提取的住房折旧和其他划转资金中列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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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列支。对亏损企业及其职工确实无力存储住房公积金的,在经过主管部门和财政、税务部门认证后,允许暂缓存储公积金,待经济条件好转时实行或补存。公积金 公积金随工资关系划转;在职职工去世时,公积金可由继承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管理、监督使用。委托有关银行房地产信贷部代办结算、存贷业务。(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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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使用计划和财务收支预决算。各市、县房改办及省直房改办下设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支付、核算和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使用计划以及承担当地政府委托的 单位从售房款中提取15%作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维修费用,不足部分由购房职工按各自占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公有住房出售后,有条件的单位要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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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集率;财政和房改等有关部门要做好原有住房资金的核定和划转工作,理顺住房公积金的来源渠道,保证财政和单位资助的住房公积金及时足额到位。从1998年开始,全区单位 住房公积金缴存率可以高于6%,但目前不得超过10%;经济条件差的市、县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率可以低于6%,但不得低于3%。自治区房改办要会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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