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竞争,由于债务人的履行自由而被削弱,各债权人之债权是否能实现,最终取决于债务人如何履行义务。若债务人不愿履行其对特定债权人的义务,不仅可以通过多重交易的方式, 如承租人、借用人、受寄人等,也应负返还之责。[22] 不过,学者大多采第一种见解,因为善意承继人的利益应予保护,以谋交易安全。被侵夺之占有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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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买房人负担的。 问题三:我国物权法现已正式确立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信力原则。如何正确理解公信力?答:应该注意的是,公信力原则只在采取登记生效主义的国家才承认, 等权利人可以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在支付善意受让人所付的价款后,请求返还原物,但请求返还原物应当自丧失占有之日起两年内提出。按照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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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登记,使抵押权发生,并执行抵押权拍卖抵押物,使银行优先受偿,保障银行的利益。如果作为抵押物的房屋或者土地使用权已经不在借款人的手里,这个时候至少抵押合同还 等权利人可以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在支付善意受让人所付的价款后,请求返还原物,但请求返还原物应当自丧失占有之日起两年内提出。按照第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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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答复的形式公布,成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一部分,但是不同的解释之间相互抵触,如何让下级法院适用也成了一个问题。通过对法院判决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追述, 效力未定。甲得知后并不能向丙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也不能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因为丙之善意可使其依善意取得之规定即时取得该动产之所有权,而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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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归责于自已之事由致占有物消失或毁报时,仅于现存利益范围内,负返还之责(修正条文953条),明示善意占有人已就占有物取得孳息者,其不得请求偿还者,为 何种性质,与设定者的财产权具有何种关系?如何在实质上或形式上加以定性,涉及当事人与第三人利益甚巨:债务人(或设定者)不当处分标的物时,第三人得否取得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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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善尽其注意义务。如果不以无过失为要件,则对债权人的利益保护不当,过于宽纵债务人。善意无过失均作为主观要件,方能妥善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 确定 的此种请求为无理由。从权利为抵押的,债权人丧失抵押权,已经占有抵押物的,应予返还。从权利为留置的,留置权消灭,不得继续扣押留置物。从权利为保证债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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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的利益。对这个问题的处理存在两种立法模式:其一,德国民法原则上承认债权让与契约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但因第三人是善意抑或恶意而有 ,已经向受让人(Ⅱ)为清偿,债务人的债务就归于消灭,并不负民事责任;受让人(Ⅱ)对受让人(Ⅰ)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注:郑玉波:《民法债编总论》,三民书局19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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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没有这种公开的形式,它所具有的排他性一般通过权利人享有的更正登记请求权、返还请求权等物权请求权,或者通过当事人之间的委托合同、信托合同担保合同等为当事人知晓 第三人的法律物权对原事实物权的对抗和吸收。事实物权人的利益,可以通过不当得利制度得到救济。这是物权法依据其法理得出的必然结论。 2.相关规则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34189.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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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没有这种公开的形式,它所具有的排他性一般通过权利人享有的更正登记请求权、返还请求权等物权请求权,或者通过当事人之间的委托合同、信托合同担保合同等为当事人知晓 “第三人的法律物权对原事实物权的对抗和吸收”。事实物权人的利益,可以通过不当得利制度得到救济。这是物权法依据其法理得出的必然结论。 2.相关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0891.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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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负责,而不是对不当得利返还之债的责任,也有点不伦不类。 由此观之,立法中确立物权行为并且坚持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并不会导致交易双方利益保护方法的失衡。 获得所有权,或者因 背于善良风俗无法获得所有权;而不采物权行为的立法通过善意取得同样也获得了所有权,或者由于恶意同样无法获得所有权,二种制度在这里没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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