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设立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的作用 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在通知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同时,要求被执行人申报财产,作为法院查证和采取强制措施的前置程序,将 进行申报,而隐匿具有执行价值的财产。为戒绝被执行人作虚假申报以侥幸逃债的恶意,必须给予此种行为严厉制裁。 一旦法院发现在被执行人申报前存在其他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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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中院最终采纳刘勇律师意见,裁定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六、为逃债阻挠执行,恶意申请再审。 在上述系列诉讼后,陶瓷公司、伍钜灯面临众多败诉将被 日,佛山中院判决陶瓷公司和伍钜灯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裁定借款纠纷再审案视为撤回再审请求。 【结束语】 2005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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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条件,切实把好立案关。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不予受理。要严防假破产、真逃债的情况发生。三、 ,对原没有抵押的债务设立抵押的,在有多个债权人的情况下,债务人与个别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大部分财产抵押给一个债权人,从而丧失履行其他债务能力的,均应认定抵押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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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应承担还款责任。一方面,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仍负连带责任。因此,从你反映的情况看,李某与章某似乎是假拆伙真逃债,其行为违法;但实际上就是他们真拆伙,彼此对合伙期间的债务也必须负连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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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财产,不具备法人存在的条件;约定现代公司不接收中原公司的担保债务,属串通逃债,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无效民事行为,现代公司应依法承担中原公司的担保债务。 是典型的以贷还贷行为,建行温县支行与化学制药厂恶意串通,以购买原材料为名,骗取中原公司担保的行为是违背法律规定的,应免除中原公司的保证责任。建行温县支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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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行为,法定刑(最高刑为七年有期徒刑)远低于普通盗窃罪,其原因在于,逃债行为在民法上属于债务违约,而且因为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一般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就 期,第48页。 [16] 参见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876页。 [17] 参见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0)黄刑初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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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以启动重整的事实状态限定在濒临破产,有挽救紧迫性的范围内,防止假重整真逃债。对破产法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规定,建议司法解释细化其界定标准。 与债权人、债务人及企业职工的切身利益紧密相关,重整计划必须通过法院的批准,才具有法律效力,对债务人和债权人均具有约束力。重整人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申请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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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人不认真履行代表人职责,损害被代表人利益的行为;在人事诉讼中,假离婚真逃债的行为;在股东诉讼中,股东代表侵害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等,均可能对第 页。 [9][日]高桥宏志著,林剑锋译,《民事诉讼法制度与理论的深层分析》,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613页。 [10]陈桂明:《诉讼公正与程序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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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也采用公证程序,规定选择婚姻财产制的婚前协议必须以公证形式确立,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夫妻财产制与交易安全关系更为密切.夫妻约定的形式、程序 公证,达到公示公信的效果.同时,也能够解决司法实践中一些假离婚,真逃债的问题,防止事后约定,把签名日期提前,侵犯第三人权益的做法。因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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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乏公示程序,仍然会存在夫妻一方或双方利用约定财产规避法律、逃避债务的可能,也无法避免假离婚、真逃债的现象发生,所以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将难于保障 本人签订,并且夫妻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约定内容不得违反法规和社会公俗,不得恶意逃避夫妻个人债务或共同债务;约定的签订双方应遵循自愿、诚信、公平合理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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