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栋杰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在共同犯罪中,事端的挑起者 行为,故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与陈元元配合默契,不分主从,辩护人所辩二被告人系从犯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刁喜乐所辩没有打被害人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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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辩称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属寻衅滋事,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方泽群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观点是被告人方泽群只对被害人使用了暴力,没有侵占被害人财物的故意,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犯罪,方泽群系从犯,认罪态度好,应当对其从宽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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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逮捕。现押唐河县看守所。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吴举犯抢劫罪一案,于二○○九年六月二十日作出(2009)唐刑初字第202号刑事 举的行为应认定寻衅滋事和犯罪中止的辩护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吴举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犯罪后能够自首,可减轻处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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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杀人手段,当场劫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路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的辩解、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以及公诉人的公诉意见,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1、关于被告人裴定刚、李路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是否划分主从犯的问题。经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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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山检刑诉(2006)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军、陶健犯抢劫罪,于2006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 未满十八周岁,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单独作案不认为是犯罪,要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其他辩护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根据本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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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汉江分院以鄂汉检刑诉[201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贵、王某卫犯抢劫罪,于2011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月30日公开 行为时均积极主动,罪责基本相当,无所谓主从犯之分。对姚某贵的辩护人提出姚某贵在共同犯罪中处于受支配地位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姚某贵犯罪时不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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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六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姬康、李礼勤、申米城、贺震震、刘涛在抢劫中处于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 李礼勤、贺震震有围观、助威和抢得人民币后有共同挥霍的行为,足以认定,故辩护人及法定监护的辩护观点,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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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认定为从犯,请求二审予以改判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亦持相同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李顺与原审被告人刘学、邱一姣及同案人李鹏(在逃)曾系益阳市 而不是敲诈勒索犯罪。故上诉人李顺辩称其不构成抢劫罪的意见,本院不予以采纳。关于上诉人李顺及其辩护人辩称其系从犯的意见,本院认为,在共同犯罪中,上诉人李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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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刘某的辩护人均认为,二被告人的行为是为了抢劫犯罪准备工具、选择对象,没有实施 抢劫的实行行为,应认定为犯罪预备行为并系初犯、从犯,请求减轻或 获取财物的目的行为。因此,只要行为人开 始实施第一行为即侵犯公民人身的行为,即为着手实施抢劫罪的实行行为。在本案中,四被告人在乘 车自公主岭至四平的一个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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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公安机关提供破案线索及被害人有一定过错,可以作为对李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不予核准死刑发回重审,2010年12月黑龙江省高级法院改判李辉 与村委会土地承包合同案件(案件审理单位: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十五、曹某抢劫罪案件(案件审理单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二十六、侯某故意伤害罪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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