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收租,转佃之权,仍属操诸佃户,业主不许过问。此种权利,为农家重要财产,子孙分析之际,往往载入分书,名曰客田,每亩时价约值七八元至二十 初步研究》,北京:商务印书馆。陈秋坤,1988:“明清以来土地所有权的研究”,载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六十年来的中国近代史研究编辑委员会(编):《六十年来的中国近代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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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收租,转佃之权,仍属操诸佃户,业主不许过问。此种权利,为农家重要财产,子孙分析之际,往往载入分书,名曰客田,每亩时价约值七八元至二十 初步研究》,北京:商务印书馆。陈秋坤,1988:“明清以来土地所有权的研究”,载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六十年来的中国近代史研究编辑委员会(编):《六十年来的中国近代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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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到法律的立场,下文分别讨论。当受让人为恶意时(观念主义中的恶意,不是恶意串通,恶意串通的行为无效,不是因为无权处分,是因为违反强行法),法律应对原权利人倾斜 当事人间除有债权合意外,尚需践行登记或交付的法定方式,此时将合同定为生效的,也会发生买受人不能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结果,不会更多的损害标的物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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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归结为财产权。侵犯这些权利就是侵犯财产权,不保护这些权利就是没有财产权。确立了这样的观念之后,对实际生活中某些企业被个别股东把持,其他股东要求查账、开会、分红 一个存款人可能拿得回、也可能拿不回来的有形物,而是从未脱离存款人支配力的一个价值、一份财产,所以是所有权的客体。可见,绝对权和相对权、所有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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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上册,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140—144页。),使得妻子、子女也享有财产所有权,从而确定了夫妻财产自由的选择制,父亲对其18岁以下子女的财产 在德国当代民法实践中,还存在一种担保用益权: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将其土地交付占有而为担保(不动产质),同时允许债权人使用土地和获得效益。[8](P2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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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笔者认为,无论公共秩序还是善良风俗均是保持社会存在与促进社会发展所不可或缺的基本秩序与伦理观念以及价值标准。离开了这些内容,社会不仅不能发展,也会失去 诱导人们决定是否从事该规定所诱导之作为或不作为。”[40]特别是在私法中,规范大都是权利性规范,如私法中的基本财产所有权本身不仅仅是禁止义务人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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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而物权客体的唯一性和独占性很容易使人产生“物必有主”的观念。如果所有权也依公示而取得,那么物权的追及效力便大打折扣。但对于他物权而言,除非公示, 在有些情况下,物权行为将“消失”。 在例外情况下,如在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中,动产所有权的转移经债权合同设立而完成,物权行为不经意地消失了。其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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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土地。可见,住宅所有权要受到土地所有权人意志的限制,与土地所有权相比,住宅所有权的法律地位是低下的。而这种法律观念和规定的合理性到底何在,住宅所有权 显然违背一般法理和交易现实。因为,当事人通过交付所有权证书和移转住宅占有的行为,已经表明他们之间存在真实的移转所有权的意思表示,而法律保护交易公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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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寄托情感之物,它打破了民法之物对人只有经济价值的观念,将人的情感纳入物的意义之中。这样的事例在现实生活中比比皆是,而为司法所认可的事例 赔偿在适用上的确定性,比如,《奥地利民法》第1331条规定,被毁损的“物”必须是所有权的客体,而且属于权利人特别钟爱之物;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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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这个物权行为是否在效力上也独立于原因行为(无因)?公示原则所要求的交付(动产)和登记(不动产),又如何与以上各原则配套?大陆民法学界曾有相当 所有权,对物权体系造成甚大冲击,自不待言。所谓附条件买卖,用原来民法的观念来说,其实是所有权移转的物权行为附条件,买卖并未附条件,因此如果把此制朝「所有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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