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港通知的相对方。本案记名提单所证明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目的,是承运人将刘旭公司托运的货物从温州港经海上运输至拉哥斯港,并交记名收货人, 一审中提供的拉哥斯和尼日利亚船舶代理有限公司职员的宣誓声明以及附件作为证据,以证明货物已经被海关拍卖的事实,但拉哥斯和尼日利亚船舶代理有限公司职员提供的证据存在诸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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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日报关。8日,南通外贸通知中海船务公司,关于提单NTCFZ330218号的货物资料确定为:毛重20,800.00千克,净重20,000.00千克等,核销单号 海兴公司关于违约条款无效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根据我国海商法关于对托运人和承运人的规定,盛唐公司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托运人,海兴公司是承运人,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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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HKGALYP0303212传真件,拟证明被告将二程船承运的情况通知原告; 证据8、出口货物委托单,拟证明原告委托被告承运2个货柜磷酸至亚历山大港;证据9、国际 全程提单为:托运人为美联投资,收货人为中埃投资。最后,两票货物在亚历山大港被最终收货人提走。本院认为,本案系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违约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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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淑洲、孙景亮,均为广东海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佛山外运国际运输(香港)有限公司(下称佛山外运公司)与被告北京永卓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下称永 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作为证明本案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本案提单所记载的托运人为勤锐公司,而不是本案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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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淑洲、孙景亮,均为广东海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佛山外运国际运输(香港)有限公司(下称佛山外运公司)与被告北京永卓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下称永 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作为证明本案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提单所记载的托运人为勤锐公司,而不是本案原告;本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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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理运公司承运中之豪公司托运的货物,中之豪公司与瑞士理运公司之间成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本案所涉货物于2002年2月12日运抵提单 理运(中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市中之豪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货物损失赔偿款21,033.71美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自2002年10月16日起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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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尔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安骏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下称安骏达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物交付纠纷一案,不服广州海事法院(2003)广海法初字第436号民事判决 安骏达公司托运货物,承运人安骏达公司签发正本提单给凯尔得公司,提单载明货物从深圳赤湾港运至韩国仁川港,双方构成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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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本院认为,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为涉他合同,虽然在提单等运输单证中会涉及到收货人等,但合同的当事人却是托运人和承运人。在某一 、相应的集装箱超期使用费2820美元以及在港口所必须发生的短途运输费人民币1200元、货物检验费人民币1660元、掩埋费人民币9000元、卫生处理费人民币600元、特殊理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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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原告的天津分公司为涉案海运提单记载的托运人,有权代表原告与承运人建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被告中海香港是正本提单载明的承运人。因此,原告和被告中海 一致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原告不具有约束力;而且,托运人和承运人明确约定运输时间是针对货物迟延交付而言,本案并非货物运至目的港后迟延交付的纠纷,而是货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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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原告诉称,2007年5月,原告接受被告委托出运1个40尺冷冻箱货物从中国上海运往多米尼加卡塞多港。原告作为承运人签发了编号为589378234的提单 认定的问题。如上所述,原、被告之间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成立,原告为履行海上运输合同而提供集装箱,被告用于装载托运的货物。现因目的港无人提货导致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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