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现行的缓执行制度将这种待定状态交由法官提前认定,确实难于准确把握,以至缓刑期间重新犯罪的时有发生,有的甚至是报复性犯罪。也容易导致法官滥用职权,盲目地 原判刑罚,对此没有争议。存在的不妥之处有:㈠规定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如果没有前述情况,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刑罚是国家为惩罚犯罪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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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现行的缓执行制度将这种待定状态交由法官提前认定,确实难于准确把握,以至缓刑期间重新犯罪的时有发生,有的甚至是报复性犯罪。也容易导致法官滥用职权,盲目地 原判刑罚,对此没有争议。存在的不妥之处有:㈠规定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如果没有前述情况,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刑罚是国家为惩罚犯罪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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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没有争议。存在的不妥之处有:(一)规定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如果没有前述情况,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刑罚是国家为惩罚犯罪而创制 》林准主编 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 3、《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 4、《缓刑犯考察监督有待完善》 朱润发 法制日报 5、《刑法》张炳明主编 四川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54420.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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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现行的缓执行制度将这种待定状态交由法官提前认定,确实难于准确把握,以至缓刑期间重新犯罪的 时有发生,有的甚至是报复性犯罪。也容易导致法官滥用职权,盲目地 原判刑罚,对此没有争议。存在的不妥之处有:㈠规定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如果没有前述情况,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刑罚是国家为惩罚犯 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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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条件是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对于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的犯罪分子,只要判决执行的 缓刑制度中的不再执行就认为已经执行完毕,当然此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计算顺理成章。问题在于此时并无任何合法依据。那么既然这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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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于怎样来认定已被判刑的罪犯“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审判实践中,是否适用缓刑完全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由于“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没有统一的考量标准,因而有的考虑 刑罚,对此没有争议。存在的不妥之处有:㈠规定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如果没有前述情况,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刑罚是国家为惩罚犯罪而 ...
//www.110.com/ziliao/article-7932.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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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在于怎样来认定已被判刑的罪犯“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审判实践中,是否适用缓刑完全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由于“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没有统一的考量标准,因而有的考虑 对此没有争议。存在的不妥之处有:(一)规定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如果没有前述情况,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刑罚是国家为惩罚犯罪而 ...
//www.110.com/ziliao/article-7915.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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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的表述不妥,建议修改为“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视为执行完毕”。理由如下: 第一、从裁量是否实际执行原判刑罚的意义上说, 实现了执行原判刑罚的目的,在法律上表述为“原判的刑罚视为执行完毕”更加符合缓刑制度的本质。 第二、“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与“原判的刑罚视为执行完毕”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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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是国家唯一行使审判权的机关,有责任运用审判职能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对缓刑犯帮教考察正是运用法律手段对挽救失足者、改造违法犯罪的具体表现。同时, 犯罪、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秩序有着不可低估的作用。 (五)、做好缓刑考验期满的宣布工作。 对在缓刑考验期内能够认真改造、悔过自新、表现较好、没有重新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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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以及是否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行为,如果没有上述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或基层组织的意见,而其是否愿意接受履行考察职责,往往可以决定对犯罪人是否适应缓刑,这有悖法律的原意,也有悖于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随着人口流动大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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