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审理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飞跃公司提交的对比文件是中国外观设计公报的相关信息及复印件,鉴于专利复审委员会已将该信息进行核实,且飞马株式会社亦可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 判断中具有可比性,可以作为对比文件适用于本案。2、将本专利与对比文件比较,二者产品主要由皮带罩、夹线器、针杆罩、缝台、前罩壳、机座侧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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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营口同发通州分公司服从原审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肖世富于2003年3月3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名称为 复审委员会认为,营口同发通州分公司依据该证据主张的事实并非申请日前外观设计的公开发表,而是申请日前外观设计的产品已经公开使用,与申报书是否属于公开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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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人吴明福,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秋星,江苏苏州兴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10-12层 设计属于仅以在其产品所述领域内司空见惯的几何形状构成的外观设计,不属于外观设计的保护客体,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大邱庄铝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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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送交给有关部门进行了相关检查,但是不能证明浙江峰恒公司曾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销售过与本专利具有相同或相近似外观设计的产品这一事实。综上所述,浙江峰 未在无效行政程序中提交,亦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新的证据的相关规定,故本院对其不予认可。浙江峰恒公司还可就上述《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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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送交给有关部门进行了相关检查,但是不能证明浙江峰恒公司曾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销售过与本专利具有相同或相近似外观设计的产品这一事实。综上所述,浙江峰 未在无效行政程序中提交,亦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新的证据的相关规定,故本院对其不予认可。浙江峰恒公司还可就上述《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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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由于在先设计的产品已经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公开使用,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7)高民终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1055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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沟南村六队。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郭东明,广东明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10-12层 罗明龙认为,证据1-18表明本外观设计的产品在申请日前已经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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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没有出庭接受质询,证据中并没有显示产品的外观设计,且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仅凭上述证人证言尚不足以认定相关产品已于本专利申请日前在国内市场上 》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负担(本判决生效后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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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本专利与申请日前公开发表过和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的比较。本专利产品为染色机,其外观设计包括一个“J”形圆筒,其中“J”形圆筒上方有两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798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案件受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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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所涉及的全部六项专利权。在此基础上,我委根据相关规定认定本专利和附件6的外观设计专利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由此宣告了本专利无效。另外,我委以科万 立法目的。科万公司关于同样的外观设计只是指相同的外观设计的主张,是对专利法的曲解,不符合上述立法宗旨,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染色机类产品的使用情况,对这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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