桔香路与大桥东路交叉路口时,在左转弯过程中车辆车头左侧与同向由原告韦忆军驾驶的“美豹煌”牌二轮电瓶车相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 条第(三)项“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之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直接原因。事故发生后,融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查认定被告李德光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事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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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驶808KM+650M处左转弯时,与原告的丈夫刘杰驾驶豫SOX180号二轮摩托车相撞,致原告赵永琴恶化丈夫刘杰受伤,两车损坏,造成交通事故。罗山县交警队认定:1、 事故车辆所有人,但被告李志红系借用其车辆,发生事故时,车辆的控制权在被告李志红,故应由李志红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顾怀力不承担赔偿责任。本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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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交通事故。经巩义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邵玉星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王阳蕾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张龙喜不承担责任。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巩义支公司系豫 元。综上,保险公司应当赔偿张龙喜10920元。邵玉星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且发生事故后逃逸,王阳蕾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在没有交通信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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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乘车辆司机赵海洋违反交通规则是发生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二、本案为共同侵权,原告所乘车辆司机赵海洋、张志海也有赔偿责任,申请法庭追加赵海洋、张志 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东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出警,并对现场进行了勘察。经勘察,西五路嘉扬公司东侧路口处,南北方向直行信号与左转弯信号灯同时放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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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淮河路由东向西行至将近隔离栏线处撞倒,当时原告行驶的方向绿灯是右转弯和直行同时亮。公交车在右转弯时未减速将行人撞伤。事故科未对该车辆的安全性能 沿淮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桐柏路口右转弯时与原告白玉兰沿淮河路由东向西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白玉兰受伤,该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作出责任认定;原告白玉兰负此事故同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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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自东向西行驶至桃贾公路交叉口处时,与原告刘洁骑电动自行车沿中原西路自东向西行驶至桃贾公路交叉口左转弯时挂擦,造成刘洁受伤、电动车损一辆的 强制,导致责任认定事实不清,该认定程序违法,应予撤销;原告刘洁应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刘洁称其在住院期间病情发生变化,所以变更诉讼请求,其变更诉讼请求的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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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的规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罗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 责任;罗潇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胡承继、罗潇均被送往浏阳市中医院住院治疗。胡承继的伤情经诊断为急性重度开放性脑外伤:1、左颞叶硬膜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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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法院认为,李锐恒驾驶机动车与雷玉周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雷玉周受伤,新郑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对此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事故认定,认定上诉人李锐恒负主要责任。在本次交通事故中,上诉人李锐恒驾驶机动车在转弯时没有按照规定避让直行的非机动车辆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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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粤X/70416号小型客车由桥西路左转弯往凤祥南路方向行驶至。由于被告赵高燕驾驶与驾驶证车型号不相符合的车辆,且驾驶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 元,至今尚未得到保险公司赔偿。根据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上诉人赵高燕和林荣峰分别应对事故的发生承担主要和次要责任,因此被上诉人赵高燕应当承担该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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菊驾驶正三轮摩托车从路东乡村水泥路驶上106国道左转弯,被告熊大胜在采取制动并往路西打方向避让时,鄂G17866号轿车前部与正三轮摩托车车身左侧发生相撞 的规定,是造成此交通事故发生的一方面原因,亦应负此事故的一定责任。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交通巡逻民警大队对此交通事故作出的认定合法有据,本院予以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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