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约定不明。由于该保险合同属于格式合同,依照合同法规定在对格式条款理解不一致时应当作出不利于制定格式合同一方的解释。因此,被告以易道园在井下作业为由 ,保险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无异。 本院认为,上诉人主张被保险人易道园是井下作业工人,投保人未履行告知义务。而上诉人对易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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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按照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保险合同订立后,当事人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在本案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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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德路支行为被保险人的《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单》背后的《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保证保险条款》”)第七条约定:“由于投保人连续三个月 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允许当事人自行约定索赔期限,故保险当事人与《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不一致的约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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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投保了新华家庭保障自助卡系列-祥和家庭卡,交纳保险费100元。投保人、被保险人均为田毛仁,连带被保险人为其妻田小巧、其子田超超。保险期间为2009年6 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由于被告作为制定格式条款的一方,其制定的附表中仅有七级,被告制定的伤残级别与通行的伤残级别不一致,被告抗辩原告的伤残程度构不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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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第六款的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原告信阳弘运集团公司与车主姜平之间系车辆挂靠关系,应视为共同经营, 免赔额(5%和200元)的部分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的辩解与本院认定的事实不一致,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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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无效。诉讼中被告平安财保阜阳支公司辩称,原告提出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请求不应支持,被告席维鹏驾驶违反装载 杜华辩称,原审判赔过高。请求二审依法判决。本院查明的事实除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外。本院另查明,张锦侠经鉴定系六级伤残,原审判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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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已经加黑加粗,且在保单正面备注了重要提示,提示被保险人仔细阅读保险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保单上有投保人的签名。对于这个签名,双方起了争议。李颖称保单 反映良好,具备比对条件。将检材字迹分别与样本字迹进行比对,发现两者之间在书写水平、书写风格等笔迹一般特征上不一致,在单字外部形状、连笔动作、运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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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 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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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为:原告的车辆损失评估价格为22924元。本院认为,本案系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原告鹏宇汽运公司与 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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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保险人提供的保险 证据,根据双方庭审陈述及原审提供的有效证据,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基本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本案事故受害人王照辉、梁玉芹、王风雷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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