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到相应的赔偿。被告汝城县财政局系肇事的车主,应负全部责任。被告秦紫惠为统征办工作发生交通事故,统征办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秦紫惠在此次事故中有重大 ,而不是另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秦紫惠是与原告邓海军共同工作,完成同一工作任务的同一单位工作人员,也不是侵权第三人,只是借调关系不同而已,也正是基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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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二审认为,高小惠乘坐平顶山市大自然旅行社有限公司所有的豫D-27500号客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致残,该交通事故经襄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该车驾驶员马亚平负该 档案均显示该车辆保险期限为2005年10月27日至2006年10月26日,该车辆在2006年12月15日发生交通事故时,该车的第三者责任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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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诉讼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进辉驾驶粤ALKxxx号车发生交通事故,过失致使原告受伤,并负事故同等责任,其行为侵害了原告的身体健康权,应当承担相应 份;3、县城市规划办公室2005年11月29日出具的证明1份,内容为:“我单位已故职工刘洋的遗孀未来领取丧葬费”;4、原告申请本院委托江苏省高级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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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奖金300元。南宁市银丝编织袋厂出具的证明上载有:“我单位证明苏建成属我单位职工,任职门卫工作,从2009年1月1日起发放基本工资800元/月,奖金300元/月,包吃包住,收入合计为1100元/月。他本人在2009年7月28日因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治疗1月后,出院后回家继续休养(休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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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组织机构代码登记表(复印件),证明隆安县公安局的单位代码。被告罗海云辩称,首先,本案中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该认定书函头与落款、盖章 。被告罗海云为其辩解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供证据。被告隆安县公安局辩称,一、本案的诉讼时效已过。原告2007年4月21日发生交通事故受伤,2007年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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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2、巩从宾伤残等级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属10级。原告之妻妻范红岭在宁陵县河南省福润食品有限公司工作,原告夫妇及子女在宁陵县城郊乡乔元村 的免赔率为15%。本院认为:原告巩从宾受雇为被告韩传富开车运货,并在运货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属于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韩传富应当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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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本院认为,高小惠乘坐平顶山市大自然旅行社有限公司所有的豫D-27500号客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致残,该交通事故经襄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该车驾驶员马亚平负该 档案均显示该车辆保险期限为2005年10月27日至2006年10月26日,该车辆在2006年12月15日发生交通事故时,该车的第三者责任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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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0月1日工作期间因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张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原告蒋芳系因工受伤,又经张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 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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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证明,李X于2009年11月12日到本单位工作,每月基本工资1,800元整,于2010年2月28日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后,请假至今未上班,本单位 上海市XX路1299弄10号402室,时间为2009年10月至2010年5月。再查明,案外人王XX因本起交通事故受伤治疗支出的医疗费人民币2,125.7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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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欲证明原告系湘潭市第六人民医院医生,在交通事故发生前工资为2212.3元/月;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在2009年3月16日至2009年10月 诉请取内固定休息期误工费2212.3元,合计12703.89元,未超过原告单位因原告交通事故受伤住院及修养治疗而停发的工资16592.25元,符合客观实际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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