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生效可以有一般生效要件和特殊生效要件的区别,但是合同效力的产生只能是单一的、完整的和一次性的,要么有效(含可撤销)要么无效;《合同法》对合同有效无效的 停止条件将房屋出租于乙,于条件成就未定之前所为抵触于期待权之行为(例如甲以附停止条件将房屋出租与乙之房屋再出租与丙)为有效,不过于条件成就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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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向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害。”,这里说的“赔偿损害”属于效力未定期间的“责任”。债务关系法编的侵权行为一节第823条的标题为“损害赔偿义务”,而不是“损害 。 [47]沈达明:《准合同与返还法》,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48]在实践中有的已经将消除影响作为独立的责任形式,实际上有9种侵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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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附条件赠与合同与附义务赠与合同、目的性赠与合同的区别:1、所谓附条件赠与是指当事人对赠与行为设定一定的条件,把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赠与行为的效力发生或消灭的 时,赠与的权利义务虽已确定,但效力却处于未定状态。而附义务赠与中所附的义务,与赠与合同的法律效力无关,不能因为附义务而延缓或解除赠与的效力。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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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本人的代理。委托代理以本人授予代理权为要件,无权代理与有权代理的区别就是欠缺代理权。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 和委托代理都作了规定: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对于无权代理行为,从效力未定至效力确定,本人有权利,相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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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鲁特尔教授注意到一个债权行为展开的两个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的不同关系,有一定的道理。但是,同一无效合同对当事人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本身不合乎常理,对未成年人过于 未必能明晰交易,从理论上讲,我们对每一个法律行为的判断,都应考虑不成立、无效、可撤销、效力未定和有效这五种可能。根据物权行为理论,一个交易过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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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债权移转的合意,可称之为债权让与行为或者叫作债权让与契约。(注:为了区别作为债权行为的债权让与合同与作为准物权行为的债权让与行为两个概念,本文把前者叫作债权 》第51条的规定,债权让与合同的效力未定。假如在债权让与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让与人仍无债权,那么该合同无效,债权让与的后果不发生;倘若在债权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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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的含义,因此无权处分合同在不同的物权变动模式下含义也有所不同。无权处分合同与无权处分的区别就在“合同”上。“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法国学者将其解释为相对无效,而不是绝对无效,将无权处分行为规定为效力未定。这样,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便成为效力未定的相对无效。看来他们是受德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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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于并非无效的状态,使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条件未成就及期限未届至的合同,从无效的死境中解脱了出来,得以在一定条件下继续存活,极大地扩展了私人 效力的真空状态,并被理解为已经成立但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3]。只有按照这样的逻辑关系来理解,未生效合同与有效合同才能构成一个没有矛盾且有内在联系的概念体系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72172.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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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发生物权变动。因此,动产善意取得不是基于无效合同,第三人强行原始取得所有权。第三人的善意也不能补正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而是使得原所有权人的追及权 变动模式下,无权处分行为仅只物权行为和准物权行为。无权处分行为系属效力未定的法律行为,经有权利的人承认,或无权利人处分后取得其权利,成为权利人时,其处分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34864.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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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发生物权变动。因此,动产善意取得不是基于无效合同,第三人强行“原始取得”所有权。第三人的善意也不能补正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而是使得原所有权人的追及 变动模式下,无权处分行为仅只物权行为和准物权行为。无权处分行为系属效力未定的法律行为,经有权利的人承认,或无权利人处分后取得其权利,成为权利人时,其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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