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与鸿业公司签订《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协议》后已付土地转让款1539万元给鸿业公司,已履行支付土地转让款的义务。本案讼争合同转让款(订金)全部由郭宪 第2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运喜公司未曾委托过福源公司或郭宪生开发讼争土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粤高法民一终字第248号民事判决书也对此予以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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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变更为南海市运喜发展有限公司,郭宪生即以“更正”为名将198亩土地的使用者变更为南海市运喜发展有限公司。1999年3月25日,南海市运喜 公司与鸿业公司签订《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协议》后已付土地转让款1539万元给鸿业公司,已履行支付土地转让款的义务。本案讼争合同转让款(订金)全部由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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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变更为南海市运喜发展有限公司,郭宪生即以“更正”为名将198亩土地的使用者变更为南海市运喜发展有限公司。1999年3月25日,南海市运喜 公司与鸿业公司签订《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协议》后已付土地转让款1539万元给鸿业公司,已履行支付土地转让款的义务。本案讼争合同转让款(订金)全部由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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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变更为南海市运喜发展有限公司,郭宪生即以“更正”为名将198亩土地的使用者变更为南海市运喜发展有限公司。1999年3月25日,南海市运喜 公司与鸿业公司签订《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协议》后已付土地转让款1539万元给鸿业公司,已履行支付土地转让款的义务。本案讼争合同转让款(订金)全部由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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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变更为南海市运喜发展有限公司,郭宪生即以“更正”为名将198亩土地的使用者变更为南海市运喜发展有限公司。1999年3月25日,南海市运喜 公司与鸿业公司签订《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协议》后已付土地转让款1539万元给鸿业公司,已履行支付土地转让款的义务。本案讼争合同转让款(订金)全部由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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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变更为南海市运喜发展有限公司,郭宪生即以“更正”为名将198亩土地的使用者变更为南海市运喜发展有限公司。1999年3月25日,南海市运喜 公司与鸿业公司签订《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协议》后已付土地转让款1539万元给鸿业公司,已履行支付土地转让款的义务。本案讼争合同转让款(订金)全部由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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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鸿业公司签订《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协议》后已付土地转让款1539万元给鸿业公司,已履行支付土地转让款的义务。本案讼争合同转让款(订金)全部由郭宪 第2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运喜公司未曾委托过福源公司或郭宪生开发讼争土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粤高法民一终字第248号民事判决书也对此予以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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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业公司与被告海南省国营南平农场于1993年4月10日签订的《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合同书》是无效合同。二、限被告海南省国营南平农场在本判决生效后10天 。在诉讼过程中,原审法院委托中国农业银行陵水县支行对被上诉人支付给上诉人土地款60万元的利息进行计算(按国家规定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分段计算)至200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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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华公司和教科公司于1993年4月签订《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合同书》,要证明:教科公司与昌华公司的合同关系。2、本院(1999)琼民重字第1 项目合同,信托公司负责总投资人民币6亿元,6500万元是该项目的款项,不是土地款。2、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2001)海南民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海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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