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市民二初字第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理由主要是,一审法院未就防城港市是否有仲裁委员会进行质证,程序违法;本案即使由人民法院管辖,亦应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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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即使本案存在涉外因素,亦不属南宁市甚至广西法院管辖范围。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诉人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广西首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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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的协议中有租赁房屋的约定,被上诉人漯河市盐业局直属分局提起的也是房屋租赁合同之诉,本案案由应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租赁房屋所在地即合同履行地为漯河市郾城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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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应予以纠正。上诉人上诉称本案案由应为加工承揽合同纠纷的理由,因证据不足不能成立。因合同约定的安装地即合同履行地在原审法院辖区,该人民法院当然享有本案的管辖权,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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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2010)潢民初字第36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明知被上诉人李永厚、熊德江是潢川县人,而将该案裁定移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驿城区。李永厚、熊德江的住所地在潢川县,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不当,应予撤销。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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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之规定,渑池县人民法院和被告住所地的林州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原告选择向合同履行地法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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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本案保险标的物李××的人身在临颍县,保险合同签订地、保费交纳地也是在临颍县,临颍县法院对本案完全具有管辖权。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有关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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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双方对争议申请仲裁及仲裁机构的约定都是明确的、具体的。故一审法院裁定错误,请求撤销原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保险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有 双方当事人应受合同订立的仲裁条款的约束,所发生争议应通过仲裁解决,人民法院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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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买卖合同而不是加工承揽合同,应由上诉人住所地或买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 履行地向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当,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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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均有权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三方约定由乙方所在地法院管辖。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协议管辖有效。乙方即新乡市御槐担保有限公司,其住所地在封丘县,故封丘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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