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7月1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以商评字(2004)第2407号争议裁定书中的被申请人企业名称打印有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审理人员告知 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侵犯商标权的行为,被控侵权商品作为与涉案注册商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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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GUOMEI及图”、“国美电器”商标的市场占有情况,故本院不予认定;证据10中其它企业名称中含有“国美”文字的企业法人的纳税情况与本案缺乏关联性 的行为已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其注册guomei.com域名的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包括赔偿损失以及支付原告国美公司为本案诉讼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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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行为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陈香”商标注册证及1999年10月28日原告山东兰陵企业(集团)总公司受 的错误认识。一般情况下,在同一种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装潢使用的,就足以使消费者产生误认。被告泸州老窖股份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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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不能成立。首先,被告主观上没有侵犯他人商标权的过错,客观上也未实施侵权行为。被告系专业生产膨化食品的外商独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被告的经营范围 “虾味鲜”作为商品名称使用的行为,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以其系争行为仅系标明产品名称,并不构成侵权的主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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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和理由,法院难以支持。原告称案外人使用“台北1+1”行为已被相关部门认定构成侵权,因该使用行为与被告使用行为有明显的区别,故不具有可比性。据此,依照 上诉人关于商标侵权一节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擅自使用上诉人的企业名称,将“1+1”作为店招牌匾的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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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和理由,法院难以支持。原告称案外人使用“台北1+1”行为已被相关部门认定构成侵权,因该使用行为与被告使用行为有明显的区别,故不具有可比性。据此,依照 上诉人关于商标侵权一节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擅自使用上诉人的企业名称,将“1+1”作为店招牌匾的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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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和理由,法院难以支持。原告称案外人使用“台北1+1”行为已被相关部门认定构成侵权,因该使用行为与被告使用行为有明显的区别,故不具有可比性。据此,依照 上诉人关于商标侵权一节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擅自使用上诉人的企业名称,将“1+1”作为店招牌匾的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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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字样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称主张,不予支持。此外,原告认为被告在奇美餐厅店招上使用“1+1”字样侵犯原告企业名称权构成不正当竞争的 等四部分元素组成,其中的“1+1”部分并非该“图形及1+1yijiayi”商标的主要部分。组合商标作为一个整体具备显著性,并不说明其中的组成部分也必然具有显著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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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上所附的代号(如“222”、“242”等)为其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泰盛精化公司对这些代号的使用,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审法院认为,汉高乐泰公司使用这些代号 在包装、装潢已成为通用的情况下,消费者决不会以产品的包装装潢作为选择产品的依据,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应根据商标、生产厂家等情况来决定是否购买。为此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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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误认。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停止使用带有“紫罗兰”文字的企业名称及在商品、包装上停止使用原告“紫罗兰”商标。被告的侵权行为使原告在绍兴当地 于紫罗兰等以植物、花的名称作为注册商标,虽为法律所允许,但在商标的识别性方面比较而言存在一定的缺陷,这种缺陷主要是独创性的不足容易为他人在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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