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东共同生活,应予准许。位于洛阳市涧西区谷水西广文路住房归被告刘培东所有,持有住房的被告自愿给原告住房补偿金61000元,原告对此无异议。婚后双方持有 转业费部分属于共同财产,且被上诉人并未将该笔费用交给上诉人,而是用于家庭支出,不能作为夫妻共同债务,更不应要求上诉人再支付给被上诉人。综上,一审判决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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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婚姻家庭生活的基本物质要求,因此是夫妻财产权属制的主导制度。2、夫妻特有财产制。所谓夫妻特有财产制是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对婚前财产或者婚后所得 夫妻共同债权,债权人就是这个家庭;如果夫妻之间借贷所涉款项用途是明确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开支,该债务就属于家庭共同债务,债务人就是这个家庭; 如果夫妻之间借贷所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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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差价后按对等原则给予补偿。双方婚后经济收入一直各自管理使用,离婚时依然各自管理不另分割。双方无共同债务,各自债权债务自理。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 不当,但鉴于上述财产已不存在,原告处理价值又较小,原告自称处理价值已用于日常生活的可能性较大,故本院不再对此财产作出定性和处理。关于焦点问题5,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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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系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故被告主张其向陈爱金所借之款系夫妻共同债务,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好, 和全部……”,故被告依法应负担孩子生活费,但考虑被告自身原因,生活费可参照我区实际生活水平酌情支付。夫妻共同财产方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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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房屋,原告称尚未分家,房屋分配仅为口头协议。双方婚后家庭收入支出均由原告掌握,原告所诉债务110 000元均由原告经手,被告并不知情。上述事实, 债务被告并不知情且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该债务系用于维持夫妻共同生活所致,故原告要求被告共同偿还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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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267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97675元,由被告倪x (二)》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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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3日婚生男孩邝一鑫,现邝一鑫随原告生活,在天骄幼儿园学习。婚后,因家庭琐事原、被告一直存有矛盾。2011年4月17日晚上,因为被告与 。2011年4月婚生小孩邝一鑫出生后,原、被告向被告母亲借款1500元用于小孩,属共同债务,原、被告应共同返还。原、被告均未提供其他共同债务及共同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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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识,2002年12月9日办理结婚登记,2003年6月16日婚生女孩文夏。婚后因性格不合,双方感情出现裂缝,不能和睦相处,文志洪为此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双方共同 ;2、文志洪向单位的借款4万元没有证据证明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应认定为文志洪个人债务。二、原审判决显失公平。文志洪分得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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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无证据证实借款征得原告同意,亦无证据证实其用于共同生活,故对有异议的4笔债务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根据以上确认证据,结合当事人的庭审陈述, 本院 以下事实:原、被告于1991年10月1日在XX县XX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因感情不和,2003年底被告将原告打伤。 2008年12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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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电一台、洗衣机一台、床上用品及厨房部分用品,共同债务26500元。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本应和睦相处,共同勤劳致富,但自从被告经商以及在其母亲 ,但吵嘴的原因是被上诉人误解了我对她身体的关心,一审法院偏听偏信,把平常的家庭生活问题夸大为感情破裂,与事实不符;3、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多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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