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2012)沅民一初字357号原告易某,女,197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沿河路。被告谭某,男,1963 因性格不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另查明,原、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财产,没有共同债权、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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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无往来。被告不但对原告的身体、病情从不过问,反而向法院起诉原告索要生活费,原告满足其要求后,仍对原告置之不理,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原告女儿不准。这么大年纪了,没有必要离婚。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有原告提交结婚证、被告提交的人民法院调解书予以证明,经审理属实,足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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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一纸结婚证维系着双方是夫妻关系外,双方没有任何的联系和尽夫妻义务,原、被告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请求法院判决离婚。被告雷三仔辩称,原告张桂红已 雷三仔抚养,原告张桂红同意一次性给付被告雷三仔小孩抚养费10000元(领取民事调解书时支付);三、其他双方无异议。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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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人,住湖南省桂东县。本院于2011年6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扶彩娥诉被告方永新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曹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 一套房子和两间门面,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另外2010年,为了购买房屋夫妻二人向银行贷款50000元,还有40000元没有偿还,另外为了办理房屋产权证欠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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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南桥镇联新村11组。本院于2011年9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章敏与被告李花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曾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案 陈章敏自愿一次性补偿被告李花100000元(已付80000元),余款20000元在领取调解书之日付清;三、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经手的债权、债务归各自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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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后原告单独外出打工,双方没有任何联系。在分居期间,被告患上了精神疾病。原告曾于2006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考虑被告的身体及婚生 小蓉今后的治病费用和经济帮助费共计人民币50000元给谭小蓉,限领调解书时支付20000元,剩余30000元分别在2009年底、2010年底、2011年底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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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后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已达两年以上,没有任何往来和联系,致使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诉请法院依法判决:1、原、被告离婚;2、小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 每年支付被告闫庭生小孩闫丽丽抚养费2400元。2009年的抚养费2400元,本调解书生效之日付1200元, 2009年12月底前付1200元,之后每年的6月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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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2007年5月,双方发生争吵,后分居至今已有两年多时间,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准许原、被告离婚且婚生小孩向样杰归原告 金星牌黑白电视机一台、录音机一台、组合家具一套、棉被4套。婚后,原、被告没有共同财产、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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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周志林,湖南普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09年8月4日受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爱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了联系。一年之后,原告在无奈的情形下于2008年8月向隆回法院起诉离婚,但被告一直没有和好之意。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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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蔡某诉称:我与被告结婚后不久,双方一同去广东打工,因工作的原因,故双方没有共同生活在一起。每当原告去看望被告时,被告对原告冷漠 、原告蔡某与被告李某离婚; 二、小孩蔡锋日由被告李某抚养,原告蔡某给付被告李某子女抚养费4000元,此款限原告蔡某在本调解书送达时即日付清。原告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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