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为债权担保的目的,将标的物所有权移转与债权人,于债务清偿之后,债权人返还标的物与债务人或第三人,债务人届期不清偿债务,则债权人可以就此标的物优先受 理念出发,法律应对善意第三人进行保护,但是根据民法上的“恶意不受保护”的原则,法律不应保护恶意第三人的利益。那么,在上述问题上如何才能对此加以协调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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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不存在所谓债权的不可侵性理论对债权相对性的突破问题。问题的症结在于如何理解债权的相对性。笔者认为,对债权的相对性原则(以合同为例)作如下理解才 由于债务人基于善意无过失的给付为有效清偿,代理人的行为同样是对债权的直接侵害。如果第三人在直接行使或处分他人债权时获有利益,则可发生返还不当得利与侵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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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原则,第三人与物权变动中的当事人不可能同时享有物权,因此,如何对第三人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进行衡平处理,以使交易能够安全快捷地完成,并使利益实现最大化便 权等权利予以救济,拒绝取得物权,同时要求无权处分人返还不当得利(支付的价金)。当然,我们也应看到,采善意取得继受说也就意味着赋予无权处分人以处分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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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8.不仅民事实体法明确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够获得诉讼保护,而且那些新兴的正当的民事利益(形成中的权利)也能够获得诉讼保护。成文法固有的不周延性或滞后性致使诸多 执行完毕,第三人才发现该判决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可以权利人为被告提起返还不当得利之诉。若权利人故意利用诉讼和执行来加害第三人,该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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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克隆卡造成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承担责任的基础是什么、如何衡平银行金融机构与储户的利益、如何公平分配举证责任等问题,银行与储户双方各执一词,不同的法院裁判 清偿而消灭,储户不能向银行主张本息,而只能向克隆卡持有人请求侵权损害赔偿或返还不当得利。如果对债权的准占有人给付无效,不发生债权清偿的效力,银行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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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取得财产不发生物权变动效力,原所有人仍享有所有权,被告陈某、姜某应该返还车辆。 评析:本案中被告陈某和姜某之间恶意串通为真实转让行为(此处再次证明 第三人利益,该合同无效。我认为,此判决似乎不当,原因在于此处被告陈某转让车辆的行为是无权处分行为,故此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其法律效力如何自应交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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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非法获利可以推定为专利权人的损失。 综上,返还非法获利的赔偿损失与返还不当得利在实际效果上都具有返还利益的功能,但是两者具有本质区别。不能以不当得利 该条文不解决民事责任承担问题,只是在损害发生后无法适用归责原则处理问题时,如何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公平分担损失的一个规则。该规则自成体系:(1)适用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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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延伸到从物之上。根据德国民法第892、1032及932诸条,用益权还可以善意取得。在涉及权利的场合,则根据有关权利转让的规定设定。依据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 返还标的物的义务。若用益权人行使权利的行为有明显损害所有权人利益的危险时或者不能返还时,所有权人及其继承人可以要求用益权人提供担保。值得注意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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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后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邻关系和共有,最后规定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其中规定了善意取得等制度。这里争论最大的就是所有权类型的三分法问题,这个问题也 时候这个人犯了精神病了,则交付这种物权行为无效。如果已经交付了,可以按照不当得利返还财产。恶意欺诈可以撤销行为,这个撤销不仅是债权行为,也是物权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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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类型化与平等保护原则之间的关系。其三,在将所有权进行类型化区分的模式下,如何界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其他企业对其支配的财产的权利性质,也就 两种属于观念交付的法律效果完全等同于现实交付,有可能导致行为人规避法律、损害善意第三人利益的现象发生。[13]其五,典权、居住权这两种用益物权在地位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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