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债权并非都有债权证书,仅将债权证书交付尚不足以为债权入质的公示,故有学者主张债权证书也可以以观念交付即占有改定的方式为之。如此解释不仅符合债权证书的 发生了转化,主要有两种立法例:德国法规定此时质权转化为抵押权,即出质人为所有权人,质权人登记为抵押权人;日本法因有不动产质,故此时将债权质转化为不动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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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这类问题,我们认为首先应明确以下的观念:⑴无效合同的目的是恢复原状,因此不能让无效合同达到合同履行后的结果。⑵正确区分信赖利益和履行利益。信赖 前面的价格。对这增殖部分如何处理呢?王利民教授认为无效合同的返还财产的性质是基于所有权的返还请求权,否则就没有必要存在折价补偿了。⒁我们同意这种观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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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信任关系。肯定说则认为,交付人虽有不法行为,对其给付之物纵然未能依法请求返还,但取得持有之受托人并不因此而取得所有权,受托人变占有为所有,自然 人为复杂化的嫌疑。 是否在犯罪论上坚持实质说,涉及到能否坚持构成要件的观念,能否坚持法益保护原则,能否坚持罪刑法定主义这些根本性问题,所以在未来我国刑法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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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5)梁慧星先生认为,双方法律行为在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上称为契约,财产契约包括债权契约、物权契约和准物权契约。[⑤](6)张俊浩先生认为物权合同 人因真正权利人提出异议而不能办理登记转让手续,于是主动要求以出卖人拥有所有权的的另一宗不动产代替履行,出卖人欣然答应。我们不难发现,如果认定该买卖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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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准确和明晰。也许,我国是考虑到信托财产“二元所有权”的特性,担心与我国现有的民法体系格格不入,而有意作出这样含混不清的规定。但信托制度发源于英美法系,其 行使权利,法律又不另行规定他人代为行使,则其享有的受益权根本无法得到保障;另一方面,受托人不知向谁交付信托收益,还可能由于缺乏监督而怠于行使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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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因为内贸提货单具有货物的不可抗辩的物权凭证的性质,因而在内贸提货单买卖关系中 或受让为基本要求。在探索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今天,由于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备,公众的法律意识、信用观念还较薄弱,给了一些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商业欺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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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民法认为,租赁权本质上是一种债权,故次承租人自不得以租赁权对抗出租人基于所有权的返还请求权。虽然,近世民法为保护承租人动辄因租赁物上物权之变更而影响承租人 不动产,《日本民法典》第177条和第178条规定,物权变动,非经登记或交付,不得以之对抗第三人,同时该法典第605条规定,不动产租赁实行登记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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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二卖”的恶习,但我也可以说,这时要切实地保障所有权的支配力、优先力,可以说是暗含了所有权神圣的观念(如果允许我这么说的话)。关于第二个问题。物权行为理论 在某种程度具有保护交易安全之作用,此最为学者重视。例如甲将某名画出卖于乙,并为交付,而乙将该画再让与丙时,假若甲乙之间买卖契约不成立,则依有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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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加以修正一样(即财产的所有权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发生转化),相信我国这种对于法律行为成立和生效问题采取避实就虚的态度 实践行为”、“践成行为”、“现实行为”等。它是指除意思表示外还须以物的交付为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此种法律行为成立除须有意思表示一般要件外,还须具备交付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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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学者把身体权、健康权、肖像权等人身权也列入所有权的范围。[2]这样就混淆了所有权与债权、知识产权和人身权的区别,不仅法律概念缺乏科学性,而且会导致适用法律 (如财产流转关系)等,均不应属于物权法的调整范围。二、我国物权法的内容特点从现代各国民法的物权法形态特征来看,都主要承继了罗马法的物权法观念,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1935.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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