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小,其只应承担与其过失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被告广州市某中学辩称,学校安装的玻璃门有合格证书,即使玻璃门所装的玻璃不安全,只要鱼某不对玻璃门进行冲击,玻璃 拍击玻璃门,致使玻璃门被击破后的碎玻璃击中原告右眼造成事故的发生。因此,在该次事故中,原告张某、被告鱼某、被告吴某均存在过错。对此应承担相应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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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职责和安全保护的义务,预防与处理学生人身安全事故,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学校应当在学生在校期间承担监护人的职责,且学生既然是在校园内发生了人身损害事件 、受害人以外的第三人过错造成的,则学校不承担民事责任。 综上所述,学校对该起损害赔偿纠纷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张田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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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一点:429意外事故是导致华明右肾破裂的主要原因。苏州市平江区法院判决,某技校应赔偿华明因人身损害造成的财产损失约14万元,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由被告一次性支付给华明。在这个案例中,学校场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学校不应该把原本因该在助跑沙坑场地进行的测试项目改在不带助跑的沙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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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学员实习就业协议。协议期限自2006年12月10日至2007年3月9日。该协议已于2007年3月9日作废。原告郭亚南原系被告焦作技校学生, 受到的伤害,发生纠纷应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纠纷,属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不应把学校列为被告。一审法院以人身伤害案由审理并判决的做法违反了最高法院“民事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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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 的关系,对张某致他人人身损害,学校仍应当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因此,学校是不能向张某追偿的,其结果就是学校承担该部分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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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的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二、 小学校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一)中小学校没有法律设定的作为监护人的资格 (1) 责任而要求学校进行赔偿并不妥当。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看该赔偿案与监护人的监护行为有什么关系,看学校在事故中的有效保护的责任履行到不到位,从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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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放学后又委托六年级学生送其回家,学校在此事故中不存在过错,也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故而学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另一种意见认为,学生周某在课间 ,没有及时通知学生监护人,也没有送受伤学生到医院确诊,就让学生返回教室上课,致使该生没有及时得到救治而死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当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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晓亨所受损失为35946.44元。故张晓亨要求杞县裴村店乡初级中学赔偿医疗费17253.82元、护理费1023.50元、营养费1150元、法医鉴定费1250元、 损失的20% 的内容,但在该案中其学校根本不是当事人,该判决对其学校而言没有法律约束力。该判决设定其学校承担义务性质的内容违反了法定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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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课间活动在校园玩耍时,丁文强将乔春立推到,碰在学校施工场地堆积的砖头上,致其左眼受伤。该事实有与其玩耍在场的同学证实也有该校教师证实。乔春立的 施工建设扒房所为。为此,上诉人柘城县伯岗乡牛洼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存在不安全因素,原判其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但判决上诉人柘城县伯岗乡牛洼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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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赔偿责任,主动多次探视,原告家长避而不见或不明确表态,在学校主持调解中答辩人方曾经同意赔偿8000元,但原告方坚持少了10000元不说事。对原告 根据医院距离、住院天数等情况,酌情认定500元。补课费:原告主张1200元,该损失应当是因身体受伤造成的其他直接损失的范围,予以认定。后期治疗费: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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