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手段行为的盗窃、诈骗、侵占等行为,为了避免司法者因此而将贪污罪认定为盗窃罪、诈骗罪或职务侵占罪,立法才作了特别性提示。张明楷教授对此专门指出,《刑法》 J).法学评论,2005,(3). {16}大谷实.日本刑法中的正犯与共犯的区别与中国刑法中的共同犯罪相比较(J).法学评论,2002,(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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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的生产经营活动。但是司法实践中,对盗窃拖拉机或汽车的行为是按盗窃罪来处理而不是按破坏生产经营罪来处理。事实上,此种情况下,犯罪人之犯罪行为表现 司法实践中对于以该形式骗取财物的行为按诈骗罪论处时,就是法院根据立法精神作出的一种解释。而此种解释完全符合立法本意,因而并不与罪刑法定原则相矛盾。[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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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而定,在任何情况下对不同犯罪都应区别对待;规定(判处)重刑也需要良好的行刑环境与条件,如果只“规定(判处)”重刑,而不执行好刑罚 侵占与背信行为。〔18〕此后认为盗窃罪与侵占罪是侵害财产所有权的犯罪,而背信行为由于含有欺诈因素被归入诈骗罪一类,1794年的《普鲁士邦法》将背信罪规定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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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1—2条规定:除国家外,法人依第121—4条至121一7条所定之区别,且在法律或条例有规定之场合,对其机关或代表为其利益实施的犯罪行为负 321-12条、第322-17条、第323一6条的规定,法人对盗窃罪、敲诈勒索罪〈分为勒索罪和敲诈罪两种)、诈骗罪相近似的犯罪(第313-4条)、滥用他人信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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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作出明确规定。在有关司法解释制定之前,司法实践中可依据略高于盗窃罪或诈骗罪数额较大标准的原则具体掌握。 最后,侵占行为还包括行为人拒不退还非法占为已 概括之。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未区分遗忘物与遗失物,而是统称为遗失物。 第二、遗忘物与遗失物之间并无本质的区别。财物脱离所有人后被占有是一个连续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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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台湾刑法曾经将电磁记录作为盗窃罪的行为客体,诈骗或窃取他人虚拟货币宝物及窃取他人账号等行为均按盗窃罪或诈骗罪论处。但后来的刑法修正案新增了妨害电脑使用罪 的占有人如果具有使他人足以相信其享有该权利的表象,并且事实上行使该项权利,也应当对其加以保护。占有与准占有的区别在于,占有是对有体物的支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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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这个犯罪不构成牵连犯。牵连犯必须具有两个以上的行为。这是牵连犯与想像竞合犯的重要区别。牵连犯有数个行为,想像竞合犯只是一个行为。牵连 目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方法行为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二是实施一种犯罪,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盗窃他人提包,将其中的手枪加以隐藏。原因行为是盗窃罪,其结果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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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体不同,犯罪性质也不相同。应当尽量避免在罪名中出现犯罪主体、罪过。但如果此罪与彼罪的区别主要体现在犯罪主体或者罪过形式上,为了有利于划清此罪与 立法化。例如,日本1974年改正刑法草案第320条规定:(窃盗)窃取他人之财物者,为盗窃罪,处十年以下之惩役。〔19〕德国刑法(1974年4月22日修正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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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体不同,犯罪性质也不相同。应当尽量避免在罪名中出现犯罪主体、罪过。但如果此罪与彼罪的区别主要体现在犯罪主体或者罪过形式上,为了有利于划清此罪与 立法化。例如,日本1974年改正刑法草案第320条规定:(窃盗)窃取他人之财物者,为盗窃罪,处十年以下之惩役。〔19〕德国刑法(1974年4月22日修正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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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体不同,犯罪性质也不相同。应当尽量避免在罪名中出现犯罪主体、罪过。但如果此罪与彼罪的区别主要体现在犯罪主体或者罪过形式上,为了有利于划清此罪与彼罪 例如,日本1974年改正刑法草案第320条规定:(窃盗)窃取他人之财物者,为盗窃罪,处十年以下之惩役。⒆德国刑法(1974年4月22日修正公布)第1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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