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840元是裴××垫交,发票原件是裴××持有,退费时交中院,与李××个人借款没有任何关系。被告的质证意见是: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裴××诉 、2003年7月26日,被告李××向原告裴××出具借条三张,分别向原告借款123840元、40000元、10000元,合计173840元,三张借条上均未载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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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证据1、个人购房借款合同,证明双方存在合同关系;证据2、个人借款凭证及个人贷款放款通知书,证明原告民生银行中关村支行已履行 的上述证据及其陈述意见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民生银行中关村支行与杨华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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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所有权利、义务、责任及盈亏由星海化工厂独家承担,原欠银行、信用社及个人借款、由星海化工厂偿还;原由银通公司承贷,星海化工厂担保的贷款应 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濮阳市星海化工厂偿还中国农业银行濮阳市京开大道支行借款本金652万元及利息473.005888万元(利息计算至2003年12月25日,已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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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花于2009年8月24日偿还了截止2009年8月20日之前所欠的逾期借款本息。现杨桂花尚欠国贸支行贷款本金共计1 451 495.91元。国贸支行称 支付律师费45 964元。上述事实,有国贸支行提交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他项权证书、个人借款凭证、还款计划表等证据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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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赵哲诉被上诉人陈兴奎、沈阳春风给水工程有限公司(春风给水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04)于民合初字第387号民事判决, 春风给水公司的授权委托,且系上诉人赵哲个人签字,此借款应认定为上诉人赵哲与被上诉人陈兴奎的个人借款行为。现上诉人赵哲已给陈兴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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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门支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建国门支行)与被告王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7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左 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个人按揭贷款申请表、被告身份证、个人购房借款合同、个人借款凭证、他项权证、律师费发票。被告王赢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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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达公司亦未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起诉要求依照合同约定魏明明偿还全部尚欠借款本金426 312.34元,并支付截止至2008年5月21日的利息、罚息76 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双方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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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起诉至法院。 又查明,截止2005年9月30日,杨庆国应偿还借款本金377 226.4元、利息 30 392.89元,逾期罚息 17 048.47元、未到期 等相关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昌平支行与杨庆国、天宇公司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予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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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该房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新城A4区III组团第III3 A座1905号;借款期限自2002年1月8日至2012年1月8日,年利率为5.58% 证明材料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交通银行个人借款合同》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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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法院对数额进行核实。 原告北太平庄支行向法庭提交了《个人购房借款合同》、个人借款凭证、个人贷款放款通知书、《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还款计划报表等 借款,要求保证人营基公司履行连带保证责任。故北太平庄支行要求被告郑松林偿还剩余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要求被告营基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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