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证据3没有异议;对证据1、2、4、5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证据1系格式条款,不能证明被告的证明目的,证据2系被告单方制作,不能证明 元=6318.08元。原告要求被告按核定赔偿金额的80%予以赔付的主张不符合双方保险合同的约定,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认为合同对投保车辆指定了驾驶员,而本案发生交通事故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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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本院起诉,请求本院支持其上述诉讼请求。另查明,原告出院后,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到马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报销并领取17839.81元医疗补偿金。本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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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杨、胡波、原审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辰溪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保险辰溪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辰溪县人民法院(2010)辰民二初字第142号民事 是人寿保险怀化分公司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在订立合同时未就意外伤害的本意进行说明的格式条款。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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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险南阳支公司)与被上诉人王金党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王金党于2011年5月20日向西峡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 造成的。3、大地财险南阳支公司拒赔,但因为其制定的保险条款为格式条款,同时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对投保人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因此对王金党不产生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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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欣,河南昊宏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南阳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南阳市富瑞达汽车运输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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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原告宋xx为其所有的豫CP9815号北京现代牌家庭自用轿车在被告xx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全车盗抢险等险种,保险费 予以确认。根据《保险法》第17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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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脑上的格式合同,徐中恺没有签字。原告认为,徐中恺未签字,说明徐中恺根本未见到被告的格式合同,被告更不可能告知徐中恺权利或扩大其义务的内容。依据《 。本案中,被告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已尽提示说明义务,故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被告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原告进行理赔。徐中恺发生事故时驾驶的是二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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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以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杨某人民币36 631. 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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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5月10日,原告陈天霞为其所有的豫QHG228号货车向被告大地保险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购买了车损险48000元、驾驶员车上人员责任险20000元、乘客车上人员责任险 “责任免除”内容之下,非明显位置,而且保险合同内容亦是上诉人将其所有险种条款印制成8号字体统一附后的格式条款,上诉人也未提供其曾就免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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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对韩运星作出了说明,韩运星已同意以此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2)两份保险条款,车损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证明对车损险来说,本事故的风险 元及车上人员(司机)责任保险金150 000元,合计313 1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首先依法负有提请注意及明确说明之义务,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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