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利益的前提条件下,立法和司法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就是物权在法律意义上的保护。 比如在善意取得物权的情况下,(买受人)第三人从出售人处取得物权 被撤销或无效时,物权不当然无效。如在某一约定物权行为中当事人双方以为债权人设立抵押权的方式进行经济交易,这种情形下,只是由于债权人实际占有了标的物,而未进行抵押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76056.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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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三)需役地的所有权消灭,地役权因无法取得需役地的便宜而归于消失。 (四)在土地 对该部分继续存在之义。 四、关于地役权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衔接 解决架设管线而需要长期利用他人土地的问题,在我国现行法上,不允许采用土地租赁权、土地承包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60758.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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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理论,在本质上也无法解决这里的问题,因为第三人依据善意取得享有的保有其物权取得的权利只是抗辩权。该项抗辩的提起,意味着第三人自负举证责任, 的核心地位,此节所规定的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自然会对物权法的整体制度设想产生决定性作用。此外,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地役权部分,抵押权与质权部分,物权法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39339.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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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继续存在之义。 四、关于地役权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衔接 解决架设管线而需要长期利用他人土地的问题,在我国现行法上,不允许采用土地租赁权、土地承包经营权 活动。此其三。 诸如南水北调等工程项目的建设,对沿途土地的利用若采取地役权模式,会产生这样的疑问:需役人是只要取得地役权就能满足兴建输水渠及相关设施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33676.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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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等不动产……的所有权(使用)须办理有关登记并领取所有权(使用权)证书,在其上设定的抵押权也必须进行登记,且本法第6条已明文规定不动产物权变动采登记生效主义,动产中的 人权利推定,则由于登记是取得权利的要件,占有人非登记簿上记载之人,因而也不会存在善意第三人从占有人处获得权利的问题,更勿论恶意第三人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5971.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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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其规定在担保物权中作为法定担保物权存在。至于性质而言有人将其称为为法定抵押权、法定质权以及法定留置权,但是反对意见认为各种优先权情况不同,很难从属于那 的先决条件,自应优先受偿。 3.关于优先权性质的问题。优先权是由物权法及相关的特别法规定的物权。首先优先权人属于债权人,但又不同于一般债权人,优先权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1091.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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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权。因此,在物权法中可不规定让与担保。”基于上述认识,“王利明建议稿”规定了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优先权等四种担保物权,而未规定让与担保权。温世扬 情形。只有标的物为动产时,才可能发生设定人处分标的物的情形,这时,如果存在善意取得,则第三人可以取得所有权或他物权。 第二、设定人与担保权人的债权人的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0662.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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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确立公示、公信原则,善意取得制度,降低交易中的不确定性,以保护交易安全。公示原则是通过一种公开的方式将物上的物权状况表示出来,第三人从 物权性质并适用物权保护方法。网络财产能否成为物权标的将是物权 立法中值得研究的问题。)。 (2)物权法的调整范围从独立物扩及非独立物,如公寓式住宅的区分所有权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0295.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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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利益的前提条件下,立法和司法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就是物权在法律意义上的保护。 比如在善意取得物权的情况下,(买受人)第三人从出售人处取得物权 被撤销或无效时,物权不当然无效。如在某一约定物权行为中当事人双方以为债权人设立抵押权的方式进行经济交易,这种情形下,只是由于债权人实际占有了标的物,而未进行抵押 ...
//www.110.com/ziliao/article-9748.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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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明确表述出其为物权优先权还是债权优先权,又无助于解决问题。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法定抵押权在我国法律规范中是存在的,《合同法》第286条就是法定 特殊情况下,在承包人享有土地使用权且由其提供建材材料,按照发包人的要求进行建筑,则承包人依事实行为取得建筑物所有权,根据物权法定原则和所有人为自己设定 ...
//www.110.com/ziliao/article-331863.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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