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有损害即有救济,是法律实现权利保护功能的基本要求。在侵犯人身权利的刑事案件中,如故意杀人、强奸、侮辱等,侵害人主观恶性大,作案 附带民事诉讼不能获得精神损害赔偿,但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却无一例外地获得了精神损害赔偿。这显然违背了同案同判的原则,容易使社会对司法公正及司法权威性产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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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存在的可能性与前提。【3】 诉讼制度的基本原则,对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建立产生了客观必然的要求。从判决的确定性原则来讲,它要求人民法院在相互关联的案件 与问题》,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 【2】柴发邦:《当代行政诉讼基本问题》,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 【3】参见王爱琳《行政附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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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密切。从形式上看,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均表现为法院作为中立的第三方对纠纷双方进行裁判,两者的基本原则大体相同,如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 宗旨相违背;如果是行政机关申请先予执行,有国家作为保障。因此,只有权利人的申请没有任何保障,必须以相应财产担保。我们对此应该多加审查和注意,以避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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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也有利于检察机关在公诉过程中获得被害人的支持和帮助。 原则上讲,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即刑事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的法律地位应当大致上平等,刑事被害人不应 》的这一规定,人身损害赔偿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民事审判实践中,许多民事法官根据《民法通则》的基本精神扩张适用了第119条,在一些人身损害赔偿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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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诉讼人生效等等逐一作了列举。 四、中国古代对共同诉讼的态度 我国古代诉讼中原则上只允许一对一的单一诉讼,一次起诉多人一般被视为是一种任意兴讼、 的结果,全体为共同原告及共同被告,就成为诉讼存在的条件,共同诉讼因而有严格的必要。参见吕太郎:《民事诉讼之基本理论(一)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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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民事诉讼法,有斐阁,法律学全集,第6页等。 [7] 山本和彦,民事诉讼的目的与机能,《法学家》,1991年第971号,第206页。 [8] 井上正 刑法》第36条、238条等直接或间接加以了规定。 [12] 青山善充,仲裁法改革的基本的观点和问题点,《三月章先生古稀祝贺(上)》,有斐阁,第19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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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科学合理性。我国应根据民事诉讼自身的特点,并结合国外民事诉讼的发展趋势,完善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形成以高度盖然性标准为基本原则,并辅以其他标准的多元化证明 怀疑,我国台湾学者李学灯先生指出:所谓无合理怀疑,谓系于良知和道义上的确信,足以排除一切合理之怀疑,如自其反面言之,有谓一切证据经过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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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其最早可追溯到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但从立法上正式确立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制度则始于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根据该法第4条的规定 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通过行使抗诉权对审判机关进行监督,这符合权利的行使需要进行监督的基本法理。我国之所以将检察监督作为一项制度予以肯定,也正是检察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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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我国民事再审制度沿袭前苏联民事诉讼的模式,将发现真实进而维护当事人权益作为惟一的法的价值目标,进而将再审制度作为纠错的基本手段,此为轻程序重实体误区 原则不仅不合适,而且不可能实现,同时还会带来很大的危害,种种不良的法律现象,正是该原则指导下的产物。 3. 取消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 法院作为居中裁判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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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的价值选择而失去了作为民诉基本理论的意义。 (三)纠纷解决说 此说为我国学者刘荣军教授所倡导。在《论民事诉讼的目的》一文中,他基于民诉目的 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争议,实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国家不能主动进行干预。这就决定了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必须符合当事人的目的。从国家角度来看,恢复原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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