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认定被告人郭海春侵占新宁县糖果厂9547.16元无充分的事实依据。被告人郭海春及辩护人还辩解、辩护提出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不属贪污犯罪的主体。 的退休职工养老金51248.90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同时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78103.16元的归个人使用,其行为又构成挪用公款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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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破产改制中,接受何庆成好处费19.4万元的事实。 证明被告人罗辉犯贪污罪的事实 1、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明其任长沙市汇丰信用社总经理期间,曾 1、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被告人因涉嫌受贿犯罪被立案侦查。 、湖南省司法厅文件、湖南省监狱管理局职务任免通知等,证明被告人罗辉曾任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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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赵亚辉在接受调查后,能够主动供述起诉书所指控的前三笔犯罪,应当认定为坦白,据此酌情对三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据此,判决:一、被告人吕京华 吕京华、赵亚辉和张义皓均为绿富隆公司正式聘用的工作人员,依职权享有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职责,具备贪污罪的主体资格;第二,吕京华、赵亚辉在张义皓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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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不符,对该指控意见不予采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 。 综上所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海云、陈香政犯贪污罪的指控罪名不当,应予纠正,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王海云、陈香政提出自己不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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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便于接近目标物,或从事不具备职权内容的劳务活动、技术服务工作不能认定为利用职务之便。窃取,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将自己主管、管理或经手的公共 犯罪主体是单一客体,即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3、犯罪的客观表观,贪污罪的客观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公共财产;盗窃罪的客观表现为采取秘密手面,窃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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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上的错误。同时也可以说明,之所以目前仍有一些学者将职务等同于公务,无不是受1979年刑法只规定公务犯罪的影响。但是,在现行刑法实施后,再将职务等同于 该罪的构成特征。但同时也为认定利用职务上便利的含义提供了法律依据。如刑法第382条规定的贪污罪、第385条规定受贿罪,刑法将其主体规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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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的统一。本文拟就上述问题作一探讨,期望对该问题的厘清能有所启发和帮助。 一、贪污犯罪的主体的范围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 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由此可以看出,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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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受到2000年《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所规定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的影响。按照该解释的逻辑,如果无法区分主从犯, 侵占罪。因此,这种场合行为人既共同构成贪污罪,也共同构成职务侵占罪。而对行为人以贪污罪的共犯定罪,更符合从严治吏的刑事政策。由于我国刑法主要承认共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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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论。这是立法者关于“贪污罪”的定义。构成“贪污罪”必须具备三个“特定条件”:1?行为人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2?他必须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因其职务 的行为就构成了刑法第382条的“贪污罪”了。而刑法第382条并不能涵盖从犯罪学意义上理解的贪污行为,犯罪学研究贪污行为的价值定位在通过分析这种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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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款归单位使用所构成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在程度上小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社会危害性更能让人接受。第三,理论上一般认为,在贪污罪的场合,非法占有的 的作法。[⑥]-注释:[①]孙谦主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84-185页。[②]高铭暄主编:《刑法专论》(下编),高等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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