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上分析,既然股东可以提起股东大会决议无效之诉、撤销之诉,股东当然也就可以提起股东大会决议有效之诉。(3)从司法作为解决社会纠纷的功能出发,也应当 人民法院(2006)靖民二初字第0372号案件。我国台湾地区最高法院也认为,法律行为有效与否,不得作为确认之诉之标的。参见冒金山:《公司决议诉讼之裁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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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组的组成方式。首先,不管对公司的股东还是公司的债权人来说,二者的利益是对立的,股东渴望减少债务,增加自身股权的受偿力度,而债权人则希望能使自身的 赋予,未生效前,权能不应形成。 二、法院对强制清算申请进行审理的司法介入 有纠纷则需裁判。当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已经不可能通过协商和解时,司法机关的介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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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重庆同心制药有限公司与原审原告攀钢集团重庆钛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前由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中院)于2008年10月 的法律效果。同时,工商登记、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章程记载、股东出资证明书等都是确认公司股东资格的重要证据。同心公司与攀钢公司间股权转让既未经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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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表决同样有效。2008年1月16日,贺健等18名股东(记载于公司章程中的出资占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55.14%)作为召集人于2008年1月16日决定于2008 要求化玻公司依会议决议变更工商登记,化玻公司不予变更,彭建新遂诉至法院,酿成本案纠纷。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是:1、彭建新的监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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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本金并取得股金证时,即成为被告公司的股东。其实际出资是股东对公司的重要义务,是确认股权的实质要件,对原告的实际出资36500元,被告没有异议,故原告具有 株中法诉终字第32号民事裁定书,拟证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股权抵扣行为是因处理企业改制后的遗留问题而引发的,双方之间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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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本金并取得股金证时,即成为被告公司的股东。其实际出资是股东对公司的重要义务,是确认股权的实质要件,对原告的实际出资18347.90元,被告没有异议,故 株中法诉终字第30号民事裁定书,拟证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股权抵扣行为是因处理企业改制后的遗留问题而引发的,双方之间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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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本金并取得股金证时,即成为被告公司的股东。其实际出资是股东对公司的重要义务,是确认股权的实质要件,对原告的实际出资26992元,被告没有异议,故原告具有 株中法诉终字第45号民事裁定书,拟证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股权抵扣行为是因处理企业改制后的遗留问题而引发的,双方之间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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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本金并取得股金证时,即成为被告公司的股东。其实际出资是股东对公司的重要义务,是确认股权的实质要件,对原告的实际出资16578元,被告没有异议,故原告具有 株中法诉终字第36号民事裁定书,拟证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股权抵扣行为是因处理企业改制后的遗留问题而引发的,双方之间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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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本金并取得股金证时,即成为被告公司的股东。其实际出资是股东对公司的重要义务,是确认股权的实质要件,对原告的实际出资37379.20元,被告没有异议,故 株中法诉终字第29号民事裁定书,拟证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股权抵扣行为是因处理企业改制后的遗留问题而引发的,双方之间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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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本金并取得股金证时,即成为被告公司的股东。其实际出资是股东对公司的重要义务,是确认股权的实质要件,对原告的实际出资16347.40元,被告没有异议,故 株中法诉终字第49号民事裁定书,拟证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股权抵扣行为是因处理企业改制后的遗留问题而引发的,双方之间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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