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的,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并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明确其使用权。拥有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单位,向县级人民政府国土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并领取集体所有的 组织提出申请,经同意后,上报审批: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办理用地手续;使用耕地的,经乡(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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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苏州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2003年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 所的由国土资源分局直接办理)提出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发给《集体土地使用证》。第十六条经批准后连续两年未使用的宅基地,应交还原集体经济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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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并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明确其使用权。拥有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单位,向县级人民政府国土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并领取 组织提出申请,经同意后,上报审批: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办理用地手续;使用耕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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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2003年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所的由国土资源分局直接办理)提出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发给《集体土地使用证》。第十六条 经批准后连续两年未使用的宅基地,应交还原集体经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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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审批按以下程序办理:(一)建房农户应向所在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申请使用宅基地审批表》,并提供户籍证明、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证或其它 材料退回村民委员会,并说明理由。(四)县级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在正式批准使用宅基地前,应当将建房农户户主姓名、该户农业人口调整、所属村组、原有房屋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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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证,确认使用权;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核发土地使用证,确认使用权。依法改变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或者因依法买卖、转让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等而使 和个人合伙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利用原有宅基地;确需另外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按照《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并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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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载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农用地使用权在集体土地使用证上载明;土地抵押权和地役权可以在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上载明。土地权利证书由国务院国土资源 登记审核结果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后办理登记。第四章 初始登记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初始登记,是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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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或经营权,注销土地使用证:(一)农业户转为城镇非农业户后,原使用的自留地和自留山;(二)农民迁移住宅后腾出的宅基地;(三)农村个体工商户、经济联合体生产经营 农转非指标收回,由村民委员会自行安置。用地单位接到农转非名单后二个月内未办理安置手续的,从第三个月起按月支付工资或生活补助费;(八)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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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的,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并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明确其使用权。拥有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单位,向县级人民政府国土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并领取集体所有的 组织提出申请,经同意后,上报审批: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办理用地手续;使用耕地的,经乡(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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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规定第二章的有关条款,到国土局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第三十七条乡(镇)村建设需要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 、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确需另外使用土地的,由本人持有关部门证明,提出申请,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按照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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