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据3份。证明原告的医疗费2647.12元,已由公交公司支付。被告刘芳没有提供证据。被告财险分公司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豫NA9028号交强险保单 年河南省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231元,职工年平均工资24816元。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被告刘芳驾驶公交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伤残,根据交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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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鑫将车辆租用后,由杨洛生驾驶并发生交通事故,由于韩鑫事故发生时不具有该车辆的支配权,因此,韩鑫对于该事故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结合司法鉴定结果, 3)田彦钊2008年3月16日至2008年4月5日入院治疗病症与本案交通事故无明显因果关系,(4)田彦钊后期治疗费用约需7700元。根据上述鉴定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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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5,被告公司只承担住院期间的费用,原告出院后需专人护理一年,即使没有发生交通事故,儿童也需人陪护;对于证据9,应当包含在医疗费中;对于证据 承担责任。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孙海永驾驶豫A3A800号轿车撞伤原告叶一帆,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叶一帆住院治疗。根据太康县公安交通警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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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驶至S323线新郑市欧亚铁艺厂门口处时,与韦小辉驾驶豫G41256号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赵绍辉受伤,豫AHL614号两轮摩托车损坏。新郑市 公交认字[2009]第050026号交通事故认定,韦小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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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L52282号货车的行驶证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李国卿驾驶机动车与赵启龙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国卿受伤, 龙不承担鉴定费的辩称意见,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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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是该案件的适格被告,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已赔付了交强险部分,商业险不应在本案中处理。且肇事车辆交易后没有保险过户,商业险的保险责任也不 中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陈述记录为证,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被告陈宇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三原告的亲属江青明死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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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是该案件的适格被告,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已赔付了交强险部分,商业险不应在本案中处理。且肇事车辆交易后没有保险过户,商业险的保险责任也不 中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陈述记录为证,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被告陈宇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三原告的亲属江青明死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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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实清楚,责任划分合理,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被告史均朋认为该认定书事实不清,划分责任错误,却没有在认定书作出后提出 ,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齐高峰系史均朋雇佣的司机,其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被认定负有主要责任,不属于雇佣活动中的重大过失行为,因该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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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北向南行驶至18KM+900M处时,与同向行驶的刘老相驾驶的无牌三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刘老相、马更申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新郑市 过错,依法应当与其雇主苏五辈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沙红军辩称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河南省新郑市运输公司作为豫A78163客车的挂靠单位,收取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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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分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2006第(001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拟证实第二、三被告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的基本事实及对双方事故责任 在此事故当中负主要责任即70%的责任。第三被告属无证驾驶车辆,在事故中应负次要责任即30%的责任。第一被告作为肇事车辆的法定车主,应与第二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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