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实行过限很少触及。从现有资料看,已形成的关于实行过限的表述有:(1)实行过限,又称为共同犯罪中的过剩行为,是指实行犯实施了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行为 都是依各参与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进行分类的(主犯、从犯),这对量刑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但无法解决定罪中的实行过限问题。 3.1.1 对组织犯实行过限的认定 ...
//www.110.com/ziliao/article-531577.html -
了解详情
客观说)基础之上。合一说认为正犯就是实行犯,将正犯的判断问题转化为实行行为的认定,而实行行为的判定又以构成要件为根基。所有这些认识都是形式的客观说之 的是分工分类法,是按照共犯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或行为的形式所作的划分,其对应的是教唆犯、帮助犯与组织犯。而主犯所依据的是作用分类法,是按照行为人在共同 ...
//www.110.com/ziliao/article-498462.html -
了解详情
一是按照共犯人行为的性质与活动分工的特点,把共犯人分为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有的国家还加上一个组织犯。二是按照共犯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把共犯人 的认定要么是主犯要么属于从犯,按照否定论者对独立与否判定标准的理解,他自然会得出教唆犯不是共同犯罪人中的独立种类的结论。所以,单从形式上看,似乎否定论者对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19550.html -
了解详情
。被告人陈某、时某、谢某、秦某、李某共同实施盗窃行为,构成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秦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支持。被告人[1][2][3][4]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1]处于组织,领导,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2][3][4]听从被告人[1]的指挥,起次要作用,系 ...
//www.110.com/ziliao/article-499146.html -
了解详情
结果,因而难以简单地以刑法知识从苏俄化到德日化命题来进行某种学术上的是非判定。从苏俄化到德日化的学术命题在本质上是某种全盘西化思想意义上的学术立场 形式概念主要是针对共同犯罪中组织犯、教唆犯和帮助犯等非实行犯的构成而言的之间具有本质上的一致性,有利于合理阐释我国共同犯罪中非实行犯的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和 ...
//www.110.com/ziliao/article-496615.html -
了解详情
) 那么,对于酒托女的行为特别是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究竟如何予以刑法评价?根据我国《刑法》第26条、第27条之规定,主犯包括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2012年第10期。 ⒀凌鸿:《吊模斩客的罪名判定》,《人民司法(案例)》2011年第6期。 ⒁参见张勇:《强迫交易及其 ...
//www.110.com/ziliao/article-517480.html -
了解详情
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对法人犯罪行为负有决定、策划、组织或者主要实施作用的人员。这种人员相当于英美刑法法人的共同犯罪中的直接行为者,通常是法人组织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之间可以成立自然人之间的共同犯罪,但他们与单位并非是共同犯罪的关系。判定一种行为是否为共同犯罪的依据就是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而在这种情况下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21884.html -
了解详情
条是对主犯的规定。第一款是对主犯的定义,即: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依此规定,指出了主犯的两种类型: 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在具体的与法律规定的行为类型的符合性的判定上是否可能会放宽条件呢?也不是没有这种可能性。如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其法律界定是起主要作用的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00722.html -
了解详情
参与人是成立主犯抑或从犯,应依据参与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来加以判定。就上述设例而言,应首先依据某乙参与犯罪的具体形式认定其成立教唆犯,然后再根据某 评判共犯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小的机能,担当量刑功能的是主犯和从犯。所以,对于未参与构成要件行为实行的共谋者而言,不论其以何种形式(组织犯、教唆犯或者 ...
//www.110.com/ziliao/article-300808.html -
了解详情
,最终由于各种原因(如制假行为暴露)而无法返还。很明显,此情形下行为人事实上并无非法占有之目的。以无法返还作为非法占有目的的判定标准,是对传统刑法理论的 ,司法实践中亦有争议。 根据刑法上的共同犯罪理论,按照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可将共同犯罪行为人分为正犯、教唆犯与帮助犯[8]。正犯是指掌控和 ...
//www.110.com/ziliao/article-466375.html -
了解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