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会提出,经市人民政府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南昌市城市规划区外的土地基准地价,由所属县地价评估委员会提出,经县人民政府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房产管理部门办理转让、出租、抵押登记。土地使用权或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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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需经土地、房产管理部门现场界定位置。第二十三条土地 附着物所有权的,应按照本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和产权变更登记。第四十条处分抵押财产所得,抵押权人的优先顺序,以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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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土地使用权。第十六条以共同共有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须征得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对共有土地使用权中占有的份额先行分割,再以其本人所占有的部分进行转让。 签订之日起15日内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第二十八条与他人共有的土地使用权抵押时,以抵押人应分摊的使用面积为限;共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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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分别到市土地管理局和市房产管理局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经市土地管理局和市房产局批准,并办理 偿权。抵押权人之间的优先顺序以在市土地管理局的登记顺序为准。第三十七条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的,应按有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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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理上涨时,市、旗(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第二十六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报经市、旗(县)规划土地管理 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未经登记的抵押合同无效。第六章土地使用权终止第三十八条土地使用权因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而终止。土地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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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第二十七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分割转让时,应报土地管理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手续,同时办理变更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第五十一条划拨土地使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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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土地使用权。第十六条以共同共有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须征得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对共有土地使用权中占有的份额先行分割,再以其本人所占有的部分进行转让。 签订之日起15日内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第二十八条与他人共有的土地使用权抵押时,以抵押人应分摊的使用面积为限;共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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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所有权分割转让时,应经市土地局和市 办理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的交易手续。第三十三条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须按规定办理登记。第三十四条对未经批准私自转让、出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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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十五日内,向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和房产所有权变更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报经市、县 使用权价格给予相应补偿。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三条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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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的标书无效。评标委员会对有效标书进行评审,决定中标者,并签发决标书。土地管理局或房地产管理局向中标者发出中标证明书。开标、评标、决标,应有市公证处 清偿及其他原因抵押权消灭的,应当向房地产管理局办理登记。未办理登记的,抵押无效。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应当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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