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 二、土地抵押权的法律特征 首先,土地抵押权具有担保物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双重性质。土地抵押权作为抵押权的属概念,应当归入担保权或者担保物权的范畴,《 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以国有土地所有人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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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物,即没有实体存在,而由人们主观拟制的物,包括与物有关的各种权利(如用益权、债权)和与物无关的其他权利(如著作权、工业产权)。德国民法否认 指向其内容是从不动产登记簿的角度考虑的法律技术概念,这是一个具有物理意义和程序意义双重意义的分类标准,土地、房屋和永久附着物是不动产,首先出于其不可动性,同时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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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学说,物权法上的两类权利推定在效力上存在明显差异。不动产登记簿的权利推定具有双重效力,即(1)积极效力在土地登记簿上,某项权利被为某人的利益而登记的,推 的请求权而占有动产时,应推定该权利的存在,但其不得对受领该动产时的让与人援引此推定。 [27]谢在全.民法物权论〔M〕(下册).北京:中国政法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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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上的交付(traditio),都是导致物权变动不可或缺的形式。只不过,罗马法对所有权让与和债契约混淆不分,它们在外观上必然表现为统一的要式交易行为。其 之善意第三人提供保护,但其他善意第三人,根本无法取得所有权,只能依靠债权合意彼此追究违约责任,结果必然导致纠纷丛生,影响物权交易的正常秩序。(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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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自动转换。因此,我国期房按揭的性质分成两个部分:在房屋尚未登记之前为让与担保[22],担保物为《商品房预售合同》;房屋登记后为不动产抵押。在 情况下可以作为房屋买卖合同,即商品房预售合同同时具有商品房认购合同和正式买卖合同的双重属性。 [24] 参见裴桦:《论夫妻一方婚前财产于婚后所生利益的归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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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自动转换。因此,我国期房按揭的性质分成两个部分:在房屋尚未登记之前为让与担保[22],担保物为《商品房预售合同》;房屋登记后为不动产抵押。在 另一方主张分割增值部分请求权性质的认定,即配偶另一方享有的是物权请求权,还是债权请求权。 3.国外立法关于增值部分分割的规定 我国有的学者认为,增值通常是由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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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提出上诉。高等法院接受被告见解,认为肖像权属于人格权,不得让与,且原告与NENA订立的契约具有债权效力,原告并未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权利,被告就其擅自 商事人格权说的最大弊端在于将一个概念――人格权――赋予了经济利益和人格利益双重内涵,造成了形式与内容的不一致,犯了逻辑学上的禁忌。其结果无疑会给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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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二、土地抵押权的法律特征首先,土地抵押权具有担保物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双重性质。土地抵押权作为抵押权的属概念,应当归入担保权或者担保物权的范畴,《 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以国有土地所有人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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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因而缺乏物权的公示手段。在让与担保场合,情形恰好相反,所有人不转移占有,而是让渡所有权与债权人。以作为其债权的担保,按照目前的担保权说,亦 法律概念,并以此为基础确立了以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制度为主干的占有制度。这种双重占有制度彻底改变了以罗马法为代表的占有概念。这不仅因为直接占有事实上抛弃了占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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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的交付(traditio),都是导致物权变动不可或缺的形式。只不过,罗马法对所有权“让与”和债“契约”混淆不分,它们在外观上必然表现为统一的要式交易行为。 之善意第三人提供保护,但其他善意第三人,根本无法取得所有权,只能依靠债权合意彼此追究违约责任,结果必然导致纠纷丛生,影响物权交易的正常秩序。(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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