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证据中,无第三人任荣炼提出的用地申请及身份证明,无土地权属证明及来源证明,无地上附着物证明,属程序违法,应予撤销。原告李正英起诉符合主体 新乡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任荣炼颁发的新乡县集建(92)字第09010251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诉讼费50元,邮寄费120,由被告新乡县人民政府承担。 上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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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土地登记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但对代六强于此土地上未完工的建筑物未作处理。二00一年三月十六日,保靖县人民政府经王正学申请,将该地 属申报不实),被上诉人撤销陈国荣凤沱私房字第00000185号房产证的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被上诉人的答辩理由成立。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原审第三人的答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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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持撤销新县人民政府为朱昌银颁发的新集建(籍)字第910160027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判决。朱昌银申请再审称,1、原一、二审判决以行政登记纠纷定性错误 2、原审原告邱铭镝不具备本案原告的主体资格;3、“行政登记”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没有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再审,依法驳回原告邱铭镝的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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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2004年6月20日,该院作出判决:济集建(92)字第03060909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项下的房屋西一间上下两层归张太修所有,中间两间 第三人共同给付申请人5000元。因此,原审判决程序合法,处理结果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申请再审人张太修申请再审要求李义光补偿共同生活期间的损失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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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了宅基地,但路文梅因与其兄路文启发生纠纷导致路文梅长期未能办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及建房,直至2003年矛盾得以解决,路文梅在东台头村北街023号 村早在1986年就曾为路文梅规划过宅基地。在路文梅2002年11月申请宅基地用地时,东台头村委会也书面表示同意,据此可以认定路文梅、周胜已经与东台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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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此为由将该证撤销。被告辩称:被告的伊证土(2009)3号处理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予以维持。经审理查明:原告现居住的宅基属老宅基 平方米。1993年,原告以老宅基面积小为由申请新方宅基一处,被告为原告新方宅基地办理了第736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该证载长20米、宽10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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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丰县人民政府向第三人肖松坡颁发宝土集建(2000)字第130415250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该土地证内容为:使用者肖松坡,地址宝丰县肖旗乡肖旗村 三人颁发的宝土集用(2000)字第130415250号集体土地使用证权属来源明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办证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第三人肖松坡述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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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证,1996年9月4日兰考县人民政府为我换发了集建字第000447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2007年12月、2008年3月,第三人两次起诉要求撤销 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原告具备本案诉讼主体资格。《土地登记规则》规定,土地登记应依照下列程序进行:1、申请;2、地籍调查;3、权属审核;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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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给第三人颁发了集体土地使用证,第三人又将土地转让给他人。根据周口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周口市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农村村民, 。为此,提起诉讼要求依法撤销被告为第三人颁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被告辩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政府为第三人颁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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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颁发土地使用证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西华县人民政府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宅基地使用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西华县人民政府根据卫纪红的申请,按照村庄规划为卫纪红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并不侵犯魏金明的合法权益。一审判决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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