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合同法》确立了对条款制作方(通常是商事主体)做不利解释原则等,以最大限度地给予相对方以充分的利益保护。旨在实现实质公平商法规范绝不限于这些微观规则,商法 。德国学者称其为外观法理,日本学者称其为外观主义,英美法系则称其为禁反言。在意思表示效力的判断上,近代民法虽已由意思主义迈向表示主义,但是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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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被纳入比较过失(英美法系)和与有过失(大陆法系)的范畴。风险自负中有两个主要的特征:原告明知危险的存在和甘愿冒险。 1 ):54 [5]李理.论强制机动车保险法对受害人范围的扩张[J].南方经济,2005,(7):15 [6]迈克尔D贝勒斯.法律的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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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确立了对条款制作方(通常是商事主体)做不利解释原则等,以最大限度地给予相对方以充分的利益保护。旨在实现实质公平商法规范绝不限于这些微观规则,商法 。德国学者称其为外观法理,日本学者称其为外观主义,英美法系则称其为禁反言。在意思表示效力的判断上,近代民法“虽已由意思主义迈向表示主义,但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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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的结果,即是“当法律因其太原则而不能解决具体问题时对法律进行的一种补正”。[6]而英美法国家的衡平法又主要是适用于民事法律领域。 公司登记的规定,破产法、公司法及保险法中的罚则,海商法中对于船长的处罚规定,以及票据法中对违反票据法的制裁规定等,都属公法性质。但是,商法公法化并不意味着“商法已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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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德国和日本之通说,[3] 且为英美法系所承认。 股东权既含有财产性权利,也含有非财产性权利。有学者将股东权仅解释为财产权,[4] 此种观点颇值商榷 除经缔约各方同意外,契约不得更改;而依现代公司法的一般原理,股东大会有权根据资本多数决原则变更公司章程中的全部条款,即使少数股东不同意,亦不影响章程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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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利奥波德、奈斯和罗尔斯顿等的“生态系统中心论”。环境法和国际法视角的代表观点-英美法系的“信托理论”的基本观点是:每一代人都从前代人手中以信托 ,相关的法律制度要予以配合,不同部门的法律(比如社会保障法和保险法)也要相互配合。(四)个别保护与法典化民法中的人始于作为在可以归属一切权利义务意义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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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誉权以及股权等商事权利关系就不能由民法中的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的有关制度加以调整,也不能用民法中的相关理论解释。如果将这些民法理论无法解释的权利 就社会实际情况而言,商法确实存在。实质意义的商法,在英美法系国家和民商分立的大陆法系国家自不待言;在民商合一的国家的民法典中,商法规范也有其独立的位置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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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收养法、专利法、商标法、信托法、海商法、保险法、证券法等的第一条,也未出现“根据宪法”四字,均属于“立法目的”条款。本条 一个国家是从立法上改变物权法定原则、规定“物权自由原则”,来实现所谓灵活性和相对化的。 我们看到无论大陆法系国家或者英美法系国家,也无论是否制定成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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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利于克服和消除市场主体多元化及主体利益独立性、市场交易中信息不对称、不正当竞争等市场缺陷和局限性所带来的不利后果,进而实现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社会之间利益关系的 给当事人造成意外损害,原则上不得撤销。[8]可见,其作用主要在于维护交易的信用,故英美法系国家称其为禁反言主义。各国商法中关于不实登记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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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模式。一种模式是在宪法典中明文规定财产权条款,通过此类条款宪法化私有财产权。不论在大陆法系国家还是在英美法系国家,采此模式的国家为数众多,如日本、韩国、土耳其 得利益。但德国判例认为,法律所保障的仅系该店铺的对外接触状况,故虽然街道的变更会在经济上对营业带来极大的不利影响,但若该店铺仍存有对外接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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