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者自由受到限制,故为多国立法所接受。第三人利益合同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合同的机能,对于弥补债权之传统效力对债权保护的不足、增加债权的安全和稳定、促进经济 ,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 笔者在本文中仅就《中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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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规定的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问题更是引起了前所未有的争论,但就无权处分的含义本身而言,也是很有争议的。无权处分的行为除了典型的出卖他人之物的 ,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89-90页。 [26]参见肖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论》(总则),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203页;王利明:《合同法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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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无论相对人善意还是恶意,出卖他人之物的合同都得成为有效合同。[21] 但是笔者认为,在相对人为恶意,如在与无权处分人恶意通谋的情况下,承认合同 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12页。 [19] 王轶:《论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载《中外法学》2001年第3期。 [20] 王利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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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说。该说认为出卖他人之物的买卖合同即属于我国《合同法》第51条所规定的无权处分合同,依据该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 1月8日;张谷:《略论合同行为的效力》,载《中外法学》,2000年第2期。 [12] 王轶:《论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载《中外法学》,200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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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采用债权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时,有关出卖他人之物买卖合同效力的规定。(注:王轶:《论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载《中外法学》,2001年第5期。 该条虽未明确规定特定物债权的债权人不得单纯为保全自己的债权行使撤销权,但解释论上则一致认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恢复责任财产,是保全全体债权人的利益。且撤销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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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无论相对人善意还是恶意,出卖他人之物的合同都得成为有效合同。[21]但是笔者认为,在相对人为恶意,如在与无权处分人恶意通谋的情况下,承认合同有效 (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12页。[19]王轶:《论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载《中外法学》2001年第3期。[20]王利明:《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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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说。该说认为出卖他人之物的买卖合同即属于我国《合同法》第51条所规定的无权处分合同,依据该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 1月8日;张谷:《略论合同行为的效力》,载《中外法学》,2000年第2期。 [12] 王轶:《论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载《中外法学》,2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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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实行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中则完全是另外一种情形,即无权处分合同为效力待定,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7]即在存在善意第三人的 物权行为吗?[J].人大复印资料,1998.(9)。 [7]孙鹏。物权公示论以物权变动为中心[M].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4.32. [8]龙卫球。民法总论[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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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实行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中则完全是另外一种情形,即“无权处分合同为效力待定,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7]即在存在善意第三人的 行为吗?[J].人大复印资料,1998.(9)。 [7]孙鹏。物权公示论——以物权变动为中心[M].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4.32. [8]龙卫球。民法总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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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的履行行为,而非独立的物权行为。[5]王利明教授认为,我国立法要求物权之变动,除债权意思表示外,还须以登记或交付为要件。但对交付、登记等物权行为 的效果。 [5]参见马特:《无权处分合同效力辩》,出处:民商法理论争议,中国人民大学,2003年。 [6]参见王利明:《无权处分论》,载《中国法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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