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贾孔明未戴安全头盔,驾驶悬挂L7154号其它机动车牌号的三轮摩托车,沿X107线公路由西向东逆向行驶至新蔡县涧头乡甘庄公路处时与相对方向高军驾驶 公交认字(2012)第12号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适当,应当作为定案的依据,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交通事故给其造成的损失,理由正当,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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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大队永公交认字(2010)第C04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原告提交该证据拟证明事故责任划分情况及车辆基本情况,被告李三国对登记车主事项提出异议, 技术检验的机动车上路行驶,驾驶技术生疏,忽视行车安全,逆向行驶造成交通事故发生,其行为具有违法性和过错,永兴县交警大队认定李吉军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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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许,被告樊增贵持B2证驾驶豫G32159桑塔纳轿车沿辉吴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吴村大桥时逆向行驶与原告穆明贵持D证驾驶豫GC3115二轮摩托车乘坐王素玲由东向 对事故认定书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吴村老桥上行驶不是逆行,不能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因辉县市交警队是本区域内处理交通事故的行政机关,被告樊增贵、李洪涛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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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后,才与湖南JCC302号农用车相撞接触的。湘J30010号小客车只按交警部门划分的责任承担赔偿责任,而湘J30010号小客车已在被告中财保汉寿公司投保 旺在驾车过程中突然逆向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该违法行为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此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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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S219线382km+78m处逆向行驶中,将原告姚毛撞伤,摩托车损坏,双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史传波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姚毛经抢救 形成过程中所起作用大小,做出判断,是专业技术性分析的结果。原、被告对交警部门事故认定书载明的事实和责任划分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因此认定被告史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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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被告的资格;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拟证明交通事故的形成和责任的划分;5、某某的宁医病历本,拟证明某某受伤的事实和治疗情况;6、某某的 打方向驶入逆向车道,与相向行驶的由原告某某驾驶的湘某某号中型客车发生碰撞,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告,宁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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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其诉讼主张,在庭审中提交如下证据材料:证据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事故发生的事实经过和责任划分。证据二、火化证、死亡医学证明、户口注销证明。证明胡 抢救无效死亡属实。在此交通事故中,被告岳世平逆向行驶、采取措施不及,且事故发生后逃逸,是发生此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胡某某无证驾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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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湖南省耒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本次事故的基本事实认定不清,当事人责任划分不当,其就本次交通事故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认定民事赔偿责任 事故中应依法负次要责任,被告陈小军逆向行驶应负主要责任。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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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县工业园晶石电子厂往道县上关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乌家山村加油站工地附近时,与逆向停在道路左侧的被告李某1的湘11-D××2农用车前保险杠左侧部位 2赔偿50%即21735.77元。本案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道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原、被告双方的责任划分明确。原告岑某的损害后果是由被告李某1、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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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有:1、宁陵县公安交警大队责任认定书1份,证明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经过,侯红军在交通事故中死亡,负事故次要责任,被告郑聚恒负事故的主要 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郑聚恒驾驶车辆时逆向行驶,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故应承担本案的主要赔偿责任。侯红军驾驶二轮摩托车未确保行车安全是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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