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试点县(市)人民政府是红层找水实施工作的责任主体。 四、调整国土资源非税收入分成办法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收取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 (六)城市供水、供气等基础设施的产权、经营权或收费权(含特许经营权)转让审核、城市供水企业运行合格考核,由扩权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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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苏州市工业项目用地公开交易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四月三十日 苏州市工业项目用地公开交易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工业用地使用权 、备案)的文件,并取得规划部门的批准意见。原受让人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土地的,且不符合转让条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纠正,并处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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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登记,是指在一定时间内,登记机关根据市、县(市)人民政府决定,对辖区全部土地或者特定地域的土地进行的普遍登记。第十八条初始登记,由市、县 取得批准文件或者合同签订之起30日内,持批准文件或者合同等有关资料申请土地登记。(四)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包括转让地上建筑物,企业改制、兼并、破产等涉及国有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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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权。基本建设单位的荒芜费,由县(市)土地管理部门征收;承包集体所有耕地的荒芜费,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征收;承包国有土地的荒芜费,属于省农场总局、森工 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责令停止侵犯,赔偿损失;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没收非法所得,限期拆除或没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对当事人处以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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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对暂时难以安置的劳动力,可由区、县或乡(镇)人民政府安排临时工作或发给生活费进行过渡,直至安置落实为止。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安置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上擅自取土、挖沙、采石、采矿、建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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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拆除非法转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并对双方当事人处以罚款。 二、以前批准的乡(镇)、村企业用地,确需转让的,经市、县以上人民政府统征后出让给 、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市区规划控制区范围内的征地补偿费由市土地管理局依法核定,各县(市、区)内的省市以上重点工程和三十亩以上建设项目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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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有偿方式供地的,必须提供土地使用意向(协议或预约)书或土地出让合同(草案); 9、以行政划拨土地作价入股、转让或合作建房的,必须提供当事双方 土地经营管理单位同意,张榜公布后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建住宅使用农用地的,应当按规定先办理农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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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企业(含私营企业)建设用地,经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旗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批准权限,报 条 土地的建设及其设施,谁投入归谁所有。在土地使用权转让时,接受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合理补偿。第二十九条 征用、拨用耕地按下列标准支付补偿费:(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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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企业(含私营企业)建设用地,经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旗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批准权限,报 条 土地的建设及其设施,谁投入归谁所有。在土地使用权转让时,接受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合理补偿。第二十九条 征用、拨用耕地按下列标准支付补偿费:(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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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一)农村个人(含城镇菜农)之间、个人与乡、镇、村属单位之间的土地使用权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处理;(二)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 、施工单位各处以该地罚款总金额20%的罚款;(二)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除没收非法所得外,对双方各处以非法所得金额20%以上50%以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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