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到我国语境下,民事审判程序由诉讼程序(包括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非讼程序(包括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 反映我国民事程序法之流变特征和纵向谱系的最佳窗口。具体来说,无论是法典修订抑或一系列司法解释的出台,几十余载的制度改革和优化始终主要围绕着主管和管辖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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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立法模式的主要原因是:我国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界分比较明显。考察现有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有将民事问题置于刑事诉讼程序中一并解决的制度设计,例如, 。当没收判决出现错误时,仍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回转程序赔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利害关系人的物质损失。而且我国刑事诉讼程序有重人身、轻财产的传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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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条之规定,是不可以对责任认定单独提起行政诉讼的直接法律依据。在中国,此类司法解释具有很高的法律效力。尽管有学者呼吁尽快命令取消该条规定,但类似的司法 将警察权力限制到适当的程度,是实现法制的必要前提。在民事诉讼中对责任认定进行附带司法审查,可以起到监督交通警察的作用,使他们不会从事一个没有法律效力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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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途径可以启动再审。而法院自主启动再审存在很多弊端,如造成了诉审合一、违背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原则、违反法院中立的立场等,而且,正如医生不能医治自己的病 进一步研究的问题。从我国审判监督程序的司法实践来看,我们似乎过分地强调了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从而导致无限申诉、无限再审的弊端。我们将诉讼活动看成是单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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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判力的违背、对司法权威性的漠视;如果当事人认为该权利的存在及其数额需要加以变更,则须经审判监督程序予以改判。推而论之,这种观点承认诉讼外和解、诉讼上 之和解。这也表明中国大陆通常理解的执行和解范围过窄,应将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中关于执行程序里双方合意而为,且经法官审查确认的行为均纳入执行和解的范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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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诉制度。[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执行司法解释》)第15条至第24条连续10个条文对 ,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任何救济途径予以救济,只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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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防止和纠正错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诉讼公正建立了有效的法律监督机制。 我国的民事再审程序,亦称审判监督程序,受前苏联影响颇深,职权主义色彩非常 对民事抗诉存在强烈的抵触情绪,就连最高人民法院也不断在其公报中通过司法解释来缩小检察机关的抗诉范围。如1997年8月20日公报明确指出对终结破产程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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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是不无问题的。另一方面,包括侦查和审查起诉在内的审判前程序,二审程序中的全面审查原则,死刑复核程序以及审判监督程序的设立 对下级法院的请示发布诸如批复、通知、规定、意见之类带有司法解释性质的司法文件。具体而言,最高人民法院对诉讼参与人提出上诉、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案件,如果发现其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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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其判例性权威的重要保证。我国没有专门的法律审,但各级法院在审判监督程序中一直享有裁量管辖权(即裁量决定/裁定再审权)。虽然笔者一再强调,再审 为名却具有立法性质。 1.最高人民法院的个案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以个案批复的方式作出司法解释的做法一直饱受批评。[11]但本文无意于讨论个案批复的存废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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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说该规定充分考虑 诉讼法修改受质疑[N].南方周末,2007-08-16,6. [3]李浩.司法解释与民事诉讼法的修订[J].法学家,2004,(3):21. [4]吕琳,黄斌,毛隆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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