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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长召集,并为主席。 经现任董事三分之一以上,以书面提出会议目的及召集理由,请示召集董事会议时,董事长须自受请求之日起十日内召集之;逾期不为召集之 或解散时学生之处置) 私立学校停办或依法解散时,其在校学生,由原校发给转学证明书,转学他校。必要时,得由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分发其他学校。 第五章 附 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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