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提示】 1、故意杀害他人,故意伤害他人,夺取他人性命,伤害他人身体,自然罪不可赦;为矛盾激化推波助澜,虽命丧黄泉,也应为此付出一定代价。 2 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海艳持刀行凶,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一、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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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仇宏亮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泾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 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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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边某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 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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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XX、张XX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XX、张丽犯故意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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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X、王X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XX、王XX犯故意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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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唐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XX、唐X犯故意伤害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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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性的要求,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童欢兴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童欢兴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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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斌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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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夏没有实施这一行为。3、法医鉴定结论对涉及多个创口为哪种锐器所致未确定,作案工具至今未查获到案。二、被告人陈夏具有以下减轻处罚情节。1、本案 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夏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夏的犯罪事实成立。鉴于被告人陈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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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覃耀生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覃耀生犯故意伤害罪 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害方多次到他人权属岭地内阻挠挖坑种树,对引发本案有重大过错,应相应减轻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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