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向本庭提供的证据如下:(一)投保单二份。证明被告在签订合同时已把保险条款的内容及免责条款向原告做了明确说明。(二)保险 %的责任。本案中,原告的货物损失为26281.80元,车辆修理费用损失16614元,保险查勘费用1000元,共计43895.8元,原告应承担的数额为8779.16元(439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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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河南金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信阳市金三角信阳公路港院内。法定代表人:李立新。 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两者必须同时具备,免责条款才依法生效。本案中两份保险合同及其附件交强险投保单和车商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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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代理人张守杰,男,195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客户服务部经理,住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12楼2门704号。 委托 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故本院对被告称其已明确告知原告免责条款的抗辩不予采信。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被告应当承担赔付责任,被告未及时给付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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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1974年4月22日出生,该公司车队长。 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456号亚大时代大厦17楼。 负责人 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中保湖南分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相关格式化免责条款,将伤者王一波排除在保险责任第三者之外,属人为故意缩小第三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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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被告提出本次交通事故属“无证驾驶”情形的辩解,不予采纳。因此,本案不适用第三者责任保险协议中约定的免责条款。原告要求被告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 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适用新的标准不当,应当予以纠正。关于双方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合同的适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一他字第1号批复,商业第三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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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三者责任险50万元;3、机动车损失保险20万元;4、不计免赔险等。第二、保险单重要提示:1、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 费用过高和停车费属于间接损失减免或不承担的抗辩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因被告没有举证证明已经向原告说明其免责条款的具体内容及涵义,该保险单涉及保险人被告免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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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被告应向原告或投保人明确告知保险合同条款内容及保险人的免责条款,原告之妻办理保险时,被告方仅向原告方交付简易保险卡,保险卡没有 责。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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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条款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 的抗辩和举证,其行为应被视为其放弃了相关的权利,其不能免责。保险合同约定:“货物计重以中国蛇口码头地磅电子秤重为准,以与提单数量差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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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条款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 的抗辩和举证,其行为应被视为其放弃了相关的权利,其不能免责。保险合同约定:“货物计重以中国蛇口码头地磅电子秤重为准,以与提单数量差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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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保或据以确定保险费率的重要事实情况。否则,投保人即使未告知,保险人也无权解除合同,或拒付保险金。2.告知的内容仅限于与被保险人有关的事项,如被保险人的身份 保险人均不承担任何给付责任,包括不退保费。 保险人对保险合同的一般条款负有说明义务,对免责条款负有明确说明义务。但法律未对明确说明的内涵作出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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